我国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20:59刑事诉讼依据是诉讼依据的一种。在我国现在还没有一致的依据法典,有关依据问题,分别由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来规则。对依据的概念,仅有刑事诉讼法作了界说。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则:“证明案子真实情况的全部现实,都是依据。依据有下列七种:(1)依据、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说;(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查看笔录;(7)视听资料”。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依据,是指以法令规则的方法表现出来,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搜集、检查、判别用以承认或许否定犯罪现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以及罪责之轻重的全部客观现实。因为我国刑事诉讼依据准则的立法滞后,诉讼法中对依据规则的规则粗泛,可操作性差,导致审判实务界在详细运用中短少法令及理论依据,显得较为紊乱。在此,笔者企图从法哲学的视点,以浅显的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中的感悟对刑事诉讼依据的特征、刑事诉讼的证明、刑事诉讼依据规则作以浅析。
一、对刑事依据法令特征问题的考虑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对依据的界说来看,依据应当是可以证明案子真实情况的全部客观现实。这个界说,提醒了刑事诉讼的根本构成要素和特征,反映了作为依据的现实与案子现实之间的联络。从依据理论的视点剖析,一切依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依据才能。依据证明力,即效能问题,不只取决于依据资料自身是否可以证明案子的真实情况,并且取决于必定的依据准则。根据我国现行的依据准则,依据的证明效能由司法机关依法承认。依据的依据才能,即刑事诉讼依据资历,它是指某种现实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依据加以供给、搜集和运用的资历。
依据证明力与依据才能是既有联络又有差异的两个概念。两者的联络表现在:依据才能是依据证明力的条件和根底,但凡具有证明力的依据,有必要具有依据才能;反之,不具有依据才能的依据资料,自身就不能作为依据在诉讼中采用,因此也谈不上证明力的问题。两者的差异表现在:一是二者要处理的问题不同。依据才能是承认某一现实和资料是否应当作为诉讼依据加以采用的问题,也便是处理哪些现实和依据应当具有依据资历的问题;而依据的证明力则是承认具有才能的依据资料的效能及其证明力巨细的问题。二是承认的方法不同。依据才能的承认,取决于依据的根本特征和法令的规则,包含法令对其方法的规则和扫除性规则,不存在办案人员对依法不具有依据才能的依据资料不答应采用为依据的问题,关于有依据才能的依据资料,则不答应将其扫除在依据的规模之外。而依据证明力的承认,则是在法令规则的准则、精力以及根本程序的根底上,由办案人员按照法令的根本要求和自己心里的信仰作出判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