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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06:36
(一)承揽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行为标明不实行合同首要责任——在实践中首要表现为发包方并无差错而承揽方私行罢工,发包方作为守约者依法获得免除权。
(二)承揽方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没有竣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竣工,因其未能实行建造工程施工合同首要责任,发包方有权免除合同。其间,因为合同法对催告方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书面或口头方法均可选用,但有必要通过合理期限后经宣布免除告诉或在催告告诉中附注合理期限后仍不实行,则合同主动免除的内容方可收效。
(三)承揽人现已完结的建造工程质量不合格,并回绝修正的,因为发包人签定及实行合同的底子意图未能完成,承揽人构成底子违约,发包人能够据此免除合同。
(四)承揽人将承揽的建造工程不合法转包、违法分包,不只违反了发包方的签约毅力,还极有或许导致发包方对原修建施工质量的希望要求失败,故而在转包合同或违法分包合同认定为无效的一起,发包人也可通过免除权来直接保护本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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