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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货币出资的方式及其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05:29
建立公司时股东须对公司进行出资,股东的出资有必要具有产业特点与可转让性。关于非钱银性出资的方法,我国立法存在由“限于法令规则”到“不为法令、行政法规所制止”的改变,司法实践亦对不同出资方法的法令结果采纳了不同处理方法。
一、关于立法的改变
关于公司的出资方法,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则,股东能够用钱银出资,也能够用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此刻,股东以非钱银出资,“限于法令规则”的方法,即法令规则了非钱银出资的规模,只需法令规则的非钱银产业才干作为出资。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袭此规则。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条的规则,股东能够用钱银出资,也能够用什物、知识产权、土地运用权等能够用钱银评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钱银产业作价出资,可是法令、行政法规规则不得作为出资的产业在外。可见,修订后的公司法答应股东以“不为法令、行政法规所制止”的方法进行非钱银产业的出资,即采纳开放式的做法,只需法令、行政法规未制止且能够转让的产业,均能够作为非钱银出资。2013年《公司法》沿袭了2005年《公司法》的规则。
二、司法实践非钱银出资的争议焦点
事实上,尽管2013年《公司法》采纳了开放式的立法方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以非钱银性产业出资的方法多样化,引发的争议仍然较多。
(一)债款出资
关于债款能否作为公司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做出规则。之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债款的出资一向持否定情绪,对债款用于出资的景象不予处理挂号手续。但在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公布了《公司债款转股权挂号管理方法》,该《方法》第2条规则:“本方法所称债款转股权,是指债款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我国境内建立的有限职责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总称公司)的债款,转为公司股权,添加公司注册本钱的行为”,依据该条规则,债款人针对公司的债款能够转为公司股权,这意味着债款是能够作为公司出资的。可是需求留意的是,现在的司法干流观念仍然以为,这儿的“能够作为公司出资”仅限于针对方针公司的债款,假如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款出资,仍然会被承认为出资无效。(拜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小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三)研讨会总述》)
(二)设定担保的产业出资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则:“典当期间,典当人未经典当权人赞同,不得转让典当产业,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款消除典当权的在外。”因为在以设定担保产业作为公司出资时,不存在“受让人代为清偿债款消除典当权”的景象,因而,有观念以为,设定担保的产业是不能作为公司出资的。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7条即规则:“股东不得以劳务、信誉、自然人名字、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许设定担保的产业作价出资。”咱们以为,不能当然以为以设定担保的产业出资无效,假如担保物权人赞同,或许尽管没有担保物权人赞同,可是出资人在出资之后又免除了产业上的权力担负,担保与公司出资是互不影响的。(拜见张勇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关于该问题,其实《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现已清晰了根本情绪,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则:“出资人以划拨土地运用权出资,或许以设定权力担负的土地运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许公司债款人建议承认出资人未实行出资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处理土地改变手续或许免除权力担负;逾期未处理或许未免除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实行出资职责。”相似的规则在该司法解释第11条关于以设定权力担负股权的出资问题中,得以表现。由此可见,最高法并未因设定权力担负而否定出资行为的效能,只不过要求出资人进行必定的补正。
(三)无权处置的产业出资
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置权的产业进行出资时,该出资行为的效能不宜一概予以否定。因为无权处置人将其不享有处置权的产业进行公司出资,归于无权处置行为,假如公司属好心景象,应当适用好心获得准则,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也规则:“出资人以不享有处置权的产业出资,当事人之间关于出资行为效能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则予以承认。”这一方面有利于保持公司本钱,保证买卖相对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能统筹公司债款人的利益。
(四)土地运用权的部分年限出资
司法实践中从前发生过以土地运用权的部分年限进行出资,出资年限届满之后出资人将土地回收,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争辩。对此,最高法对辽宁高院的批复中指出:本案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查承认在建立鞍山一工时,鞍山市政府将土地作价出资,作价约束了10年运用期。这能够标明鞍山市政府在出资时便是投入的10年土地运用权,并非以长时间的土地运用权出资。在10年期限届满之后,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力已届满,而剩下土地运用权年限并未作价用于公司,该部分不是公司本钱的构成项,也不是鞍山一工的财物,发起人回收土地运用权是将本不归于公司财物的土地运用权取回,这种行为的性质不归于抽逃出资。(拜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2009)民二他字第5号函)
由此能够看出,最高院是认能够土地运用权的部分年限作为公司出资的,且在出资年限届满后的回收行为不归于抽逃本钱。
(五)违法所得产业的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对以贪婪、纳贿、侵吞、移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钱银出资获得股权的法令结果进行了规则,即在否定出资人股东资历的前提下,对其股权“采纳拍卖或许变卖的方法处置”。可是该司法解释并未对以违法所得非钱银产业出资的状况进行规则。对此,咱们以为,这并不归于司法解释的忽略,因为以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非钱银产业,获得人对公司出资行为应归于无权处置,应适用该司法解释有关以无权处置产业出资的规则,调查是否适用好心获得准则。
三、以非钱银产业出资应留意的问题
(一)依法实行评价作价、改变挂号手续以及交给运用
因为公司本钱保持的准则,以非钱银产业进行出资必定要涉及到对非钱银财物进行评价作价,以及在以房子、土地运用权等出资时处理权属以及交给运用的问题,不然将有或许会被承认为未实行出资职责。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出资人以非钱银产业出资,未依法评价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许公司债款人恳求承认出资人未实行出资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托付具有合法资历的评价组织对该产业评价作价。评价承认的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实行出资职责。”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出资人以房子、土地运用权或许需求处理权属挂号的知识产权等产业出资,现已交给公司运用但未处理权属改变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许公司债款人建议承认出资人未实行出资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处理权属改变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处理了权属改变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其现已实行了出资职责;出资人建议自其实践交给产业给公司运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出资人以前款规则的产业出资,现已处理权属改变手续但未交给给公司运用,公司或许其他股东建议其向公司交给、并在实践交给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二)违背出资职责的法令结果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则,违背出资职责有以下几种法令结果:
第一种,公司能够经过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议对其赢利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下产业分配权等股东权力进行合理的约束;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股东未实行或许未全面实行出资职责或许抽逃出资,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抉择对其赢利分配恳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下产业分配恳求权等股东权力作出相应的合理约束,该股东恳求承认该约束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二种,公司或许其他股东能够向违背出资职责的股东追究职责,要求其补足出资或许承当违约职责;
《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则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职责。”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股东未实行或许未全面实行出资职责,公司或许其他股东恳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实行出资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三种,公司债款人能够建议没有实行出资职责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款,在未出资的本息规模内承当弥补补偿职责;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款人恳求未实行或许未全面实行出资职责的股东在未出本钱息规模内对公司债款不能清偿的部分承当弥补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未实行或许未全面实行出资职责的股东现已承当上述职责,其他债款人提出相同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四种,有限职责公司以股东会抉择免除未实行出资职责股东的股东资历。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款:“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实行出资职责或许抽逃悉数出资,经公司催告交纳或许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交纳或许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抉择免除该股东的股东资历,该股东恳求承认该免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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