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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3:35
承包合同中的危险担负,是指在承包作业完结过程中,作业效果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应当由何方担负丢失的问题。假如由承包人担负,则承包人不能向定作人恳求付出酬劳或其他费用;假如由定作人担负,则定作人尽管不能得到作业效果,也应当付出酬劳或有关费用。
(一)案情简介
某保温材料厂(以下简称材料厂)与M公司签定一份合同书,规则“由材料厂为M公司承建的A高楼进行室内聚氨脂喷涂发泡工程。交给期为8月上旬,工程按国家规范检验,底部刷防火漆,M公司应交预付款10万元,工程总造价30万元,实施由材料厂包工包料”。之后,M公司践约交给了预付款10万元,材料厂即进入工地现场开端施工。8月16日,忽然发作火灾,将材料厂没有刷防火漆的发泡工程焚毁,此刻,两边对已完结工程造价28万元均无贰言。火灾发作后,经公安消防部分确定,失火原由于:N公司进入A工程地域内进行电焊,未采纳防护办法所形成的。一月后,M公司至法院申述,称材料厂未能践约交给工程,现工程焚毁,恳求材料厂返还其预付款10万元。材料厂回绝给付,并反诉称,工程终究未能交给,是因M公司整个工程组织晦气,形成火灾,与己无关,M公司还应付出其已竣工工程款18万元。法院通过审理后判定M公司付出材料厂现已竣工的工程款18万元。[刘秀艳《人民法院报》[N]2001.3.29]
(二)考虑方向
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则承包合同中作业效果的危险担负,可是能够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42条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危险担负的规则。关于作业效果须实践交给的,在作业效果交给前发作危险的,由承包人担负;交给后发作危险的,由定作人担负。但作业效果的毁损、灭失于定作人受领迟延时发作的,则应由定作人承当该危险。关于作业效果无须实践交给的,在作业效果完结前发作的危险由承包人担负;在作业完结后发作的危险,则由定作人担负。所以判别本案中应当由谁来承当材料厂没有刷防火漆的发泡工程焚毁的危险,应当依照上述规范进行判别。
(三)法令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产业所有权的获得,不得违背法令规则。依照合同或许其他合法方法获得产业的,产业所有权从产业交给时起搬运,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给时起搬运,但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在标的物交给之前由出卖人承当,交给之后由买受人承当,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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