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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登记和广告审批办事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6:44

第一章 广告运营挂号程序
一、广告运营单位是指请求从事广告业务、并获得《广告运营许可证》的下列单位:
(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 事业单位;
(三)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进行广告运营批阅挂号的单位。
上述单位在填写《广告运营请求挂号表》、提交有关资料后,进行广告运营挂号。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同意的决议。同意的,颁布《广告运营许可证》;不予同意的,书面阐明理由。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则》处理。
广告运营挂号报送请求资料
一、广告运营单位:
(一)《广告运营挂号请求表》。
(二)广告前言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令、法规规则经同意方可运营的前言,应当提交有关同意文件。
(三)广告运营设备清单、运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运营组织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单位法人挂号证明。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则》处理。
第二章 广告运营改变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运营场所发生变化,广告运营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求改变《广告运营许可证》。
广告运营单位请求改变《广告运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请求资料:
(一)《广告运营改变挂号请求表》;
(二)原《广告运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改变广告运营运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运营场所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改变《广告运营许可证》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改变的决议。经审查同意的,颁布新的《广告运营许可证》;不予同意的,书面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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