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境证件罪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00:34
证件对咱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现在不论处理什么事务都需求身份证,这是为了确保能够实名制的状况。不论是境况入镜都需求身份等的证明条件,不然一般是不允许出境入境的。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相关的材料,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骗得出境证件罪的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人万某某亲属的托付,指使咱们担任被告人万某某的辩解人。开庭前,咱们审理了本案公诉人提交的悉数檀卷,听取了万某某对有关问题的陈说,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依据现实与法令,提出如下辩解定见:
一、?关于本案现实确定方面的问题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违法的底子现实咱们没有贰言,但就几个细节性、要害性的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1、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获取不合法利益的违法意图
起诉书指控:“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被告人万某某运用获取的公司材料,从头假造了该公司的上述证明……”可是现实上,被告人万某某和其别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这些办证人都是被告人的朋友或朋友介绍来的,出于朋友联络而出头协助。且他们办证的意图是为了去香港打工,以处理赋闲和家庭日子来源问题。由此可见,是这些人自动找被告人办证且被告人为这些人办证也是依据朋友间的协助,底子就不是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是“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因而,这点在现实上是不建立的。
2、被告人骗得的出境证件的数额有误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共骗得出境证件54人次。而依据咱们查阅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后得知,叶全根其人被告人底子就不知道,正如叶全根在其笔录中所说的“见面谈办证”之事。黄圣林的证件是他自己办的,别的罗华根的证件是胡祖悦办的。所以,被告人实践处理的证件份数应该是四十几人次。
3、被告人不是想去香港不合法务工而偷越边境人员的安排者。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以经贸来往、省亲为由,安排别人赴香港不合法务工……”,那么,这儿的“安排”是什么行为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安排、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安排是指领导、策划指挥别人偷越国(边)境或许在首要分子指挥下,施行撮合、诱惑、介绍别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那么,“安排”行为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领导、策划、指挥别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二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即在领导、策划、指挥别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分子的指挥下,施行撮合、诱惑、介绍别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本案中,这些偷越国(边)的人员并不是在被告人的领导、策划、指挥下进行的,被告人也没有在任何人的指挥下,对这些偷越国(边)境人员施行撮合、诱惑、介绍的行为。理由是,在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榜首次)第二页“问:你知道这些人找你处理商务签注的意图是什么吗?答:知道,便是到香港去打工赚钱。”讯问笔录(第五次)第二页“答:我榜首个办的是邹军,他是我的一个较好的朋友,在2006年6月份的时分,他找到我,……”第三页“答:谭兆仁是第三个办的……这时谭兆仁就找到我,要我帮他办商务签注……”讯问笔录(第六次)第二页“答:后来过了有半个月的时刻,就有人找到我要我协助办商务签注……”及对程振道的询问笔录中“问:老万真名叫什么?你是怎样知道他的?答:他的真名我不知道,是个男的,四十多岁。是个在深圳的叫‘老杜’的朋友给我的他的电话号码,叫我和他联络办商务签注”。邓根秀的笔录中“答:榜首次是06年6月份的时分,我老公打电话给老万,问他能不能帮我办个到香港的三个月屡次的商务签注……”等等。这些笔录的内容最少能够证明两点:一是,让被告人办出境商务签注的这些人都是朋友介绍过来或许自身便是被告人的朋友;二是,在为这些人处理商务签注的进程中被告人一直处于被迫位置,即都是这些人自动找上门来恳求被告人为其处理的。由此可知,被告人并没有领导、策划、指挥这些人偷越国(边)境,更没有在别人的指挥下对这些人施行“撮合、诱惑、介绍”的行为。充其量只能说,被告人在这些人持骗得来的出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的进程中有协助行为,但这种协助行为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安排”行为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
综上,很多的现实标明被告人运用虚伪手法为别人骗得出境证件的进程中,并没有施行“安排”行为。
第二,关于骗得出境证件罪的罪名问题
据刑法第319条榜首款之规则,骗得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来往或许其他名义,招摇撞骗,骗得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运用的行为。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即明知别人用于安排偷越国(边)境违法,而成心为其骗得出境证件。骗得出境证件的意图是为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运用。假如行为人骗得出境证件的意图不是为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运用,则不构本钱罪。由此可见,本案是否构成骗得出境证件罪的要害就在于被告人骗得的出境证件是否是用于“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在榜首点中,就何为“安排”行为及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安排”行为,咱们现已做了具体论说,在此就不赘述。
本案中尽管被告人万某某频频运用假造证件、假造公章等诈骗手法骗得出境签注40多人次,陈根水、程振道等人的行为也归于偷越国(边)境的性质,但本案中并没有呈现安排者,这些越境者不是在安排者的安排下偷越国(边)境的,被告人是在想出境打工人员的恳求下才采用诈骗手法协助别人获取出境证件,因而他的行为不满足本罪建立的安排者的身份前提条件,不构成骗得出境证件罪。
第三,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冒犯其他罪名的问题
被告人的行为尽管不构本钱罪,可是能够构成以下罪名:
1、依据刑法第322条之规则,违背国(边)境办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能够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结合本案,假如陈根水、程振道等32名越境者的行为构成了偷越国(边)境罪,那么,被告人可能是偷越国(边)境罪的协助犯,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从犯。
2、依据刑法第280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则,被告人假造国利公司公章一枚、变造了熊保根身份证件一份的行为,构成假造公司印章罪和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综上,依据以上现实和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则,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在越境者偷越国(边)境的进程中仅仅是一种协助行为,并没有施行安排行为,且越境者偷越国(边)境也不是在有安排的状况下进行的,因而不构成公诉人指控的骗得出境证件罪所要求安排者的主体资格。可是,关于被告人假造国利公司公章一枚、变造了熊保根身份证件的行为,能够依照相关刑法规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又鉴于被告人在违法中处于被迫位置,在法治观念淡漠的状况下,出于朋友的情面处理朋友的日子困难而为的,也没有获取不合法利益,且片面恶性不深,悔罪情绪较好,因而恳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小惩大诫,治病救人”的准则,本着赏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以改造违法分子为意图,咱们以为从本案被告人冒犯的罪名,违法现实、违法情节、悔罪体现、对社会的损害程度以及不能再犯的情节,能够从轻处分,并判处缓刑。
以上辩解定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用。
呈
南昌县人民法院
辩解人: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综上,依据以上现实和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则,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在越境者偷越国(边)境的进程中仅仅是一种协助行为,并没有施行安排行为,且越境者偷越国(边)境也不是在有安排的状况下进行的,因而不构成公诉人指控的骗得出境证件罪所要求安排者的主体资格。
骗得出境证件罪的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人万某某亲属的托付,指使咱们担任被告人万某某的辩解人。开庭前,咱们审理了本案公诉人提交的悉数檀卷,听取了万某某对有关问题的陈说,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依据现实与法令,提出如下辩解定见:
一、?关于本案现实确定方面的问题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违法的底子现实咱们没有贰言,但就几个细节性、要害性的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1、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获取不合法利益的违法意图
起诉书指控:“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被告人万某某运用获取的公司材料,从头假造了该公司的上述证明……”可是现实上,被告人万某某和其别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这些办证人都是被告人的朋友或朋友介绍来的,出于朋友联络而出头协助。且他们办证的意图是为了去香港打工,以处理赋闲和家庭日子来源问题。由此可见,是这些人自动找被告人办证且被告人为这些人办证也是依据朋友间的协助,底子就不是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是“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因而,这点在现实上是不建立的。
2、被告人骗得的出境证件的数额有误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共骗得出境证件54人次。而依据咱们查阅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后得知,叶全根其人被告人底子就不知道,正如叶全根在其笔录中所说的“见面谈办证”之事。黄圣林的证件是他自己办的,别的罗华根的证件是胡祖悦办的。所以,被告人实践处理的证件份数应该是四十几人次。
3、被告人不是想去香港不合法务工而偷越边境人员的安排者。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以经贸来往、省亲为由,安排别人赴香港不合法务工……”,那么,这儿的“安排”是什么行为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安排、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安排是指领导、策划指挥别人偷越国(边)境或许在首要分子指挥下,施行撮合、诱惑、介绍别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那么,“安排”行为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领导、策划、指挥别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二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即在领导、策划、指挥别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分子的指挥下,施行撮合、诱惑、介绍别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本案中,这些偷越国(边)的人员并不是在被告人的领导、策划、指挥下进行的,被告人也没有在任何人的指挥下,对这些偷越国(边)境人员施行撮合、诱惑、介绍的行为。理由是,在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榜首次)第二页“问:你知道这些人找你处理商务签注的意图是什么吗?答:知道,便是到香港去打工赚钱。”讯问笔录(第五次)第二页“答:我榜首个办的是邹军,他是我的一个较好的朋友,在2006年6月份的时分,他找到我,……”第三页“答:谭兆仁是第三个办的……这时谭兆仁就找到我,要我帮他办商务签注……”讯问笔录(第六次)第二页“答:后来过了有半个月的时刻,就有人找到我要我协助办商务签注……”及对程振道的询问笔录中“问:老万真名叫什么?你是怎样知道他的?答:他的真名我不知道,是个男的,四十多岁。是个在深圳的叫‘老杜’的朋友给我的他的电话号码,叫我和他联络办商务签注”。邓根秀的笔录中“答:榜首次是06年6月份的时分,我老公打电话给老万,问他能不能帮我办个到香港的三个月屡次的商务签注……”等等。这些笔录的内容最少能够证明两点:一是,让被告人办出境商务签注的这些人都是朋友介绍过来或许自身便是被告人的朋友;二是,在为这些人处理商务签注的进程中被告人一直处于被迫位置,即都是这些人自动找上门来恳求被告人为其处理的。由此可知,被告人并没有领导、策划、指挥这些人偷越国(边)境,更没有在别人的指挥下对这些人施行“撮合、诱惑、介绍”的行为。充其量只能说,被告人在这些人持骗得来的出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的进程中有协助行为,但这种协助行为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安排”行为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
综上,很多的现实标明被告人运用虚伪手法为别人骗得出境证件的进程中,并没有施行“安排”行为。
第二,关于骗得出境证件罪的罪名问题
据刑法第319条榜首款之规则,骗得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来往或许其他名义,招摇撞骗,骗得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运用的行为。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即明知别人用于安排偷越国(边)境违法,而成心为其骗得出境证件。骗得出境证件的意图是为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运用。假如行为人骗得出境证件的意图不是为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运用,则不构本钱罪。由此可见,本案是否构成骗得出境证件罪的要害就在于被告人骗得的出境证件是否是用于“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在榜首点中,就何为“安排”行为及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安排”行为,咱们现已做了具体论说,在此就不赘述。
本案中尽管被告人万某某频频运用假造证件、假造公章等诈骗手法骗得出境签注40多人次,陈根水、程振道等人的行为也归于偷越国(边)境的性质,但本案中并没有呈现安排者,这些越境者不是在安排者的安排下偷越国(边)境的,被告人是在想出境打工人员的恳求下才采用诈骗手法协助别人获取出境证件,因而他的行为不满足本罪建立的安排者的身份前提条件,不构成骗得出境证件罪。
第三,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冒犯其他罪名的问题
被告人的行为尽管不构本钱罪,可是能够构成以下罪名:
1、依据刑法第322条之规则,违背国(边)境办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能够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结合本案,假如陈根水、程振道等32名越境者的行为构成了偷越国(边)境罪,那么,被告人可能是偷越国(边)境罪的协助犯,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从犯。
2、依据刑法第280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则,被告人假造国利公司公章一枚、变造了熊保根身份证件一份的行为,构成假造公司印章罪和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综上,依据以上现实和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则,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在越境者偷越国(边)境的进程中仅仅是一种协助行为,并没有施行安排行为,且越境者偷越国(边)境也不是在有安排的状况下进行的,因而不构成公诉人指控的骗得出境证件罪所要求安排者的主体资格。可是,关于被告人假造国利公司公章一枚、变造了熊保根身份证件的行为,能够依照相关刑法规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又鉴于被告人在违法中处于被迫位置,在法治观念淡漠的状况下,出于朋友的情面处理朋友的日子困难而为的,也没有获取不合法利益,且片面恶性不深,悔罪情绪较好,因而恳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小惩大诫,治病救人”的准则,本着赏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以改造违法分子为意图,咱们以为从本案被告人冒犯的罪名,违法现实、违法情节、悔罪体现、对社会的损害程度以及不能再犯的情节,能够从轻处分,并判处缓刑。
以上辩解定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用。
呈
南昌县人民法院
辩解人: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综上,依据以上现实和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则,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在越境者偷越国(边)境的进程中仅仅是一种协助行为,并没有施行安排行为,且越境者偷越国(边)境也不是在有安排的状况下进行的,因而不构成公诉人指控的骗得出境证件罪所要求安排者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