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22:04典型事例
2007年5月,张某、李某和王某出资建立一交易有限公司,三人别离出资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为坚持股东利益平衡,三人在公司章程中约好,任何一名股东转让出资时,转让的成果不能使一名股东取得控股权,即任一股东不能因承受股份换让而具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公司建立两个月后,李某向张某、王某提出股权转让的要求。经洽谈,最终二人别离受让了10万元的股权。在二人交给股权转让款,预备去工商局处理改变挂号手续之前,李某返悔,找到张某、王某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张某表明对立,以为股权转让协议现已实行,李某现已丧失了股东资历。胶葛发作后,李某找到律师咨询解决方案。
律师点评
依照公司法的规则,假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则,则股权转让有必要契合公司章程的规则。本案中,公司章程明确规则了转让成果不能使任何一名股东取得50以上的股权,而张某承受李某10万元的股权,导致其取得了公司60的股权,一起,三人没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并挂号,此转让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则。因而,使李某的建议能够得到法令支撑。
律师提示
现依据我国《公司法》,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就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提出以下法令剖析定见: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根本依据,公司章程的效果犹如宪法对国家的效果。如上述事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有特别规则,应以公司章程规则为依据。
二、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诉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诉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平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而,假如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则,则实践中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之间彼此转让股权不危害公司的人合性,因而只需股东之间达到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即发作法令效力,其他股东也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有必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不发作股权转让的法令效力;可是,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的股东应书面告诉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
3、经股东赞同对外转让的股权,在平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能够依照出资份额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4、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人民法院以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法院应当告诉公司及整体股东,其他股东在20日内对该股权行使平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逾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只能承受经过强制执行程序进入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