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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法人的勘察设计分支机构是否可以承接业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11:32
建造工程规划是指依据建造工程的要求,对建造工程所需的技能、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归纳剖析、证明,编制建造工程规划文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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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法人的勘测规划分支机构能够分支机构的名义接受事务吗
律师答复:
依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造工程勘测和规划单位资质处理规则》的规则:
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独立开展事务的勘测规划分支机构,应按规则请求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勘测规划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接受事务,只能以原单位的名义接受事务供给勘测规划文件和资料、收取费用等。
相关法律知识:
《建造工程勘测和规划单位资质处理规则》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十五条 请求资质证书,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请求甲、乙级资质,按从属联系报国务院有关专业部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进行初审、核实,再报送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由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商有关专业部分批阅、发证。其间当地所属单位的修建工程规划乙级资历、工程勘测乙级资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检查同意,并向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存案,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实施目标操控。
(二)请求丙、乙级资质,先由单位地点地地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批阅发证,并抄报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分存案。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在向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勘测规划单位请求和存案资料的一起,应抄报地点省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存案,地点省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对其资质检查处理工作给予辅导监督。
第十六条 新建立的工程勘测、工程规划单位,其等级为暂定级。暂定级最高为乙级,有用期一至两年,由发证部分在证书上注明。有用期满,乙级按从属联系进行复查,丙、丁级由当地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核发正式资质证书;不合格者由原发证部分回收其证书。
第十七条 工程勘测规划单位,获得正式证书两年后,到达职业分级标准高一级条件时,可请求高一级其他暂时证书,承当高一级其他勘测规划事务。在其承当项目数量到达晋级规则的条件后,由发证部分核发正式证书。请求高一等级暂时证书和核定正式证书程序按本规则第十五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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