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环境保护法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21:06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维护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维护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八章 防治船只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改进海洋环境,维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危害,维护生态平衡,保证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内从事飞行、勘探、开发、出产、旅行、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许在滨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恪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以外,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树立并施行要点海域排污总量操控准则,确认首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操控目标,并对首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操控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拟定。
第四条 全部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海洋环境的责任,并有权对污染危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作为对全国环境维护作业一致监督管理的部分,对全国海洋环境维护作业施行辅导、协谐和监督,并担任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危害的环境维护作业。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安排海洋环境的查询、监测、监督、点评和科学研究,担任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危害的环境维护作业。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只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只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担任污染事端的查询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海域飞行、停靠和作业的外国籍船只形成的污染事端登轮查看处理。船只污染事端给渔业形成危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分参加查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