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5:59[案情]
2003年2月11日,李某的老公姚某因腰部痛苦,入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简称二医院)住院医治。二医院于2月14日、7月2日、9月23日三次对姚某行腰椎间盘髓核摘除术,因医疗事故,术后姚某马尾及右肢神经病变,现在仍留传有右足全肌瘫、轻度排尿妨碍、性功用妨碍,经司法鉴定为6、7、8级伤残。2004年12月1日,姚某与二医院达到补偿协议,二医院补偿姚某15万元。2005年5月31日,李某以二医院医疗差错导致姚某性功用损失,危害爱人性权力,诉请法院判定二医院补偿精力危害劝慰金7.2万元。二医院辩称,尽管其在医治姚某时存在差错,但并没有对李某施行任何危害,李某不是医疗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不能以其健康权受危害为由建议精力劝慰补偿,何况,李某未举证证明其遭受危害的程度,补偿数额也不能核算,故恳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恳求。
[审判]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法令赋予公民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不为别人所波折而就自己健康享用利益之权力。李某为已婚妇女,与老公正常的性行为是其应有的权力,且该权力归于生命健康权领域。李某以此权力受危害为由提起危害补偿之诉,应予受理。本案中,二医院的医疗行为形成李某的老公姚某性功用妨碍,危害了姚某身体机能健康权;一起,姚某性功用妨碍导致李某失去了婚内正常性行为的权力,形成李某生命健康权残缺。因而,二医院的危害行为不只危害了姚某的生命健康权,一起也危害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李某与姚某是根据不同内在的生命健康权遭受危害的受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人身危害解说”)第一条第一款关于“补偿权力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许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危害的受害人……”和第三款关于“补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许别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的天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规则,李某以直接受害人的身份向补偿义务人二医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关于李某遭受人身危害的严峻程度,因性权力为抽象概念,其危害后果无详细量化规范,但性行为权能对已婚妇女的重要性无需证明,李某此项权能的受损,应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精力危害解说”)第八条规则的“严峻后果”。综上,李某恳求二医院付出精力危害劝慰金,应予支撑。关于补偿金额,本院对补偿金额酌定为2万元。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人身危害解说”第一条、“精力危害解说”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则,判定被告付出给原告精力危害劝慰金2万元。
判定后,被告二医院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终审判定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的诉争焦点在于受害人的爱人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能否提起精力危害补偿、这种补偿是根据直接性的补偿仍是间接性的补偿。本案清晰了人身危害导致性功用损失的,其爱人有权直接提起诉讼,就健康权遭到的危害要求精力危害补偿。
一、爱人是否适格主体
健康权是以身体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全性为内容的权力。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发育杰出、功用正常、体质强健、精力充沛并且有杰出的劳作效能的状况。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则“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健康权来自天然,与天然人个别亲近相关。作为健康权的组成部分,性权力也来自天然。性是每个天然人的根本生理特点,性行为则是人的根本生活要素,既是人类生育的天性,又是生理与心思的要求。正常的、健康的性功用能够确保和满意人们对性的生理与心思的愿望。因为人的性别天然特点和婚姻关系之社会特点,夫妻之间的性利益总是表现为一个全体,互相以对方身体健康为完成性利益的前提条件。性利益的获得有必要具有两个要素:一是性机能的正常运作,二是性功用的完善发挥。这也是健康的两个要素。在性利益上,爱人之间一起具有一个健康权。危害一方的性利益,必定危害其爱人的性利益。本案二医院的侵权行为尽管没有危害李某作为其爱人的性机能的正常运作,但使其发挥遭到限制,危害了爱人之间的性利益。正是二医院的差错行为形成了李某与姚某一起具有的、包括性利益在内的健康权遭到了危害。依照“人身危害解说”对补偿权力人的界说,“补偿权力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许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危害的受害人”,李某以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的身份向补偿义务人二医院提起诉讼,是适格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