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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0:02

一、根本案情
被告人陈建明,男,1965年7月21日出世,无业。因涉嫌出售伪劣产品违法,于1999年6月15日被拘捕。
被告人吴松希,男,1971年2月8日出世。因涉嫌出售伪劣产品违法,于1999年7月8日被拘捕。
被告人马丹辉,男,1965年8月12日出世,无业。因涉嫌出售伪劣产品违法,于1999年6月15日被拘捕。
被告人李延广,男,1965年9月26日出世,农人。因涉嫌出售伪劣产品违法,于1999年6月15日被拘捕。
被告人张文振,男,1975年6月3日出世,农人。因涉嫌出售伪劣产品违法,于1999年6月15日被拘捕。
被告人方文魁,男,1965年6月18日出世,农人。因涉嫌出售伪劣产品违法,于1999年6月15日被拘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陈建明、吴松希、马丹辉、李延广、张文振、方文魁犯出售伪劣产品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建明与景巨良(另案处理)预谋出售冒充卷烟,景巨良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花园闸村、半壁店方家村别离建立办公室及两个烟库,用于出售冒充卷烟。1999年2月至5月间,陈建叫和景巨良又与吴松希、方文魁、马丹辉等人预谋由广州、福建等地,购买冒充卷烟并贩运来京出售。后吴松希、方文魁等人将冒充的“三五”、“万宝路”、“红塔山”、“中华”等卷烟装入集装箱,经铁路、公路运输至北京市。马丹辉担任接纳冒充卷烟,并在北京广安门火车站货场调度王建华(另案处理)的合作下将吴松希等人用火乍运到北京的冒充卷烟提出后,再用轿车运送到陈建明及景巨良所指定的地址,由陈建明和景巨良担任联络烟摊予以出售。其间,被告人陈建明伙同别人共出售冒充卷烟金额661.5854万元;吴松希出售冒充卷烟金额284.618万元;方文魁出售冒充卷烟金额19.26万元。马丹辉帮忙被告人吴松希、方文魁等人将冒充卷烟运至被告人陈建明、李延广处,运送的冒充卷烟价值人民币603.8783万元。
1999年5月间,被告人李延广、张文振欲将被告人马丹辉从铁路不合法贩运至北京市的冒充“石林”、“金健”等卷烟716箱进行出售时,被抄获。经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判定,从李延广、张文振处收缴冒充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34.511万元。
经对案发后从陈建明、马丹辉、李延广、张文振等人处抄获的卷烟进行判定,证明均为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残次卷烟。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陈建明、吴松希、马丹辉、李延广、张文振、方文魁别离结伙,违背国家产品质量法规,以假充真,很多出售冒充残次卷烟,严重地损坏商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违法中,陈建明、吴松希、李延广、方文魁均起首要效果,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办。被告人张文振帮忙别人出售冒充残次卷烟,系本案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分。马丹辉亦系本案从犯,其在被公安机关羁押后,能帮忙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有建功体现,故依法对其减轻处分。鉴于李延广、张文振违法未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上列被告人犯出售伪劣产品罪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惟在确定的部分数额上有误。陈建明的辩解人的辩解定见,经查,陈建明被羁押后,虽能帮忙公安机关做必定作业,但不归于建功,故其辩解定见不予采用。吴松希、方文魁的辩解及二被告人的辩解人的辩解定见,经查,二被告人活跃参与出售伪劣产品的违法现实,有书证及同案犯的供述在案证明,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亦屡次供述,足以确定,现其否定,显系狡赖,故二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不予采信和采用。马丹辉的辩解人的辩解定见,经查,马丹辉明知是冒充残次卷烟,仍帮忙别人予以出售的现实,不只有同案犯的供述,起获的书证在案证明,且马丹辉在法庭审理中亦供述,故其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不予采用。李延广的辩解人的辩解定见,经查,李延广纠合别人活跃施行出售冒充残次卷烟,并非起非必须效果,系主犯,故其辩解定见不予采用,但所提系违法未遂的辩解定见,经查现实,予以采用。张文振的辩解及其辩解人的辩解定见,经查,张文振伙同别人出售冒充残次卷烟的违法现实,有同案犯的供述、指证,且其在公安机关亦曾供述,现其翻供,显系推脱罪责,故其辩解及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不予采信和采用。依据各被告人违法的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之规定,于2000年12月14日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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