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有没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04:16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托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许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承受他方所供给的订约时机并付出酬劳的一方为托付人。
法律咨询:
2007年5月20日,经被告某房子中介公司供给居间服务,原告郭某(乙方、购房人)与案外人李某(甲方、售房人)签定《房子买卖合同》,约好李某将其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套房子出售给原告郭某,房子成交价格为63万元。同日,李某、郭某、被告房子中介公司三方签定《托付过户居间合同》,约好李某和郭某仅托付被告房子中介公司处理房子过户手续,并于签定本合同时由郭某付出房子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及过户服务费17000元。当日,郭某向房子中介公司交纳了居间服务费及过户服务费17000元。后因李某单独违约将该房子出售给别人,郭某未能购买该房子,房子中介公司亦未为原告处理房子过户手续。
律师答复:
因原告郭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子买卖合同现已缔结,被告的居间服务行为现已完结,故原告郭某建议免除《托付过户居间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因被告房子中介公司未能实践为原告郭某供给处理房子过户手续的服务,被告房子中介公司交还原告郭某房子过户服务费人民币1250元。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则,合同收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许酬劳等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能够协议弥补,不能达到弥补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许买卖习气确认。
法律咨询:
2007年5月20日,经被告某房子中介公司供给居间服务,原告郭某(乙方、购房人)与案外人李某(甲方、售房人)签定《房子买卖合同》,约好李某将其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套房子出售给原告郭某,房子成交价格为63万元。同日,李某、郭某、被告房子中介公司三方签定《托付过户居间合同》,约好李某和郭某仅托付被告房子中介公司处理房子过户手续,并于签定本合同时由郭某付出房子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及过户服务费17000元。当日,郭某向房子中介公司交纳了居间服务费及过户服务费17000元。后因李某单独违约将该房子出售给别人,郭某未能购买该房子,房子中介公司亦未为原告处理房子过户手续。
律师答复:
因原告郭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子买卖合同现已缔结,被告的居间服务行为现已完结,故原告郭某建议免除《托付过户居间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因被告房子中介公司未能实践为原告郭某供给处理房子过户手续的服务,被告房子中介公司交还原告郭某房子过户服务费人民币1250元。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则,合同收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许酬劳等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能够协议弥补,不能达到弥补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许买卖习气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