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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所得与剩余财产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09:20

【问题】
企业清算所得税时的清算所得与剩下产业有何差异?
【回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则,企业的悉数财物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财物的计税根底、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款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交税年度核算清算所得。
第五条规则,企业悉数财物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款,按规则核算能够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下财物。
清算所得=企业的悉数财物可变现价值或许交易价格-财物计税根底-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债款清偿损益
剩下财物=企业悉数财物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款
清算所得与剩下财物的界定,别离按上述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则判别。两个概念的断定规范不同,大致来说差异主要是减项不同:清算所得要减除财物的计税根底,而剩下财物则不需求减除计税根底,但应减除清算所得税和清偿企业债款(包含薪酬、社保和法定补偿金、欠税、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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