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6:57
发布部分: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营政发[1995]11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方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是实施劳作协作和本钱协作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城乡团体一切制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 第四条 实施股份协作制应遵从下列准则:(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股东(法人、自然人)股权相等、利益同享、危险共担;(三)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享用应有权益,承当有限责任;(四)实施民主管理,表决计划采纳一人一票制;(五)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法。第二章 组成程序 第五条 团体一切制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协作制企业,须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决议,主管部分赞同。 第六条 新办股份协作制企业,发起人须与协作者一起协商一致并签定协议书。 第七条 团体一切制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协作制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请求,并供给员工代表大会决议、企业规章和财物评价陈述等文件。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协作制企业,由发起人提出书面请求,并供给股东协议书、企业规章、验资证明等文件。其间,市属企业,经市主管部分检查赞同,报市体改委批阅;市(县)区、乡镇企业经主管部分同决后,报市(县)、区体改委或本级政府授权部分批阅,并报市体改委存案。 第八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经同意后,除国家规则专项批阅和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处理股份协作制企业营业执照,再到税务部分处理税务挂号。 第九条 城乡团体一切制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在清产核资或财物评价的基础上本着以下准则界定产权:(一)企业中的原始出资及其增值部分,归原出资者一切;(二)员工团体堆集部分,归员工团体一切;(三)企业税前还货构成的财物和减免税构成的财物,归原企业出资者一切。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条 新建立的股份协作制企业,其悉数财物由等额股份构成,不管股权属谁一切,一概同股同利。 第十一条 答应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并存,股分全作制企业可设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股份全作制企业还可设团体股和堆集股。 第十二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股本,依据财物归属和资金来历,划为下列股份:(一)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出资的政府部分或组织以国有财物投入企业构成的股份;(二)团体股:指本企业员工的公共堆集所构成的股份;(三)法人股: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财物投入企业构成的股;(四)个人股:指本企业员工个人出资构成的股份;(五)堆集股:指将企业团体劳作者堆集的财物量化给劳作者个人所构成的股份。 第十三条 团体一切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协作制企业,企业团体堆集的财物来历比较明晰的,答应将员工团体堆集依照员工个人的工龄长短、奉献巨细等条件量化到员工个人,做为员工个人的堆集股。在职员工退休或调离后可将此股本的悉数或部分在本企业内部员工中转让或由本企业收买,详细计划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