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申请建房但未出资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23:09恳求建房但未出资,房产怎么切割
原告蒋某、蒋某2、李某、蒋某3诉称,原告蒋某、蒋某2系被告蒋某4、陈某的子女,原告蒋某2、李某系夫妻,原告蒋某3系原告蒋某2、李某之女。因政府动迁之需,原、被告原有的住宅被撤除,由当地村民委员会一致为被拆迁的居民建房,原告蒋某、蒋某2、被告蒋某4、陈某获准缔造占地面积98平方米的两幢两层高楼。1991年,上述房子的乡村宅基地使用证挂号在被告蒋某4名下。一起,原、被告六人被核准为上述房子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之后,原告蒋某、蒋某2各自成家,并为系争房产的归属发作争议,故依法申述要求切割系争房产,其间东面一幢两层楼的底层房子一间的产权归原告蒋某2、李某、蒋某3一起共有,西面一幢两层楼的底层房子一间的产权归。
原告蒋某一切,东面一幢两层楼的上层房子一间及西面一幢两层楼的上层房子一间的产权归被告蒋某4、陈某一起共有。
被告蒋某4、陈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赞同原告的房产切割计划。系争房子由两被告一起出资人建成,原告其时没有参加工作,在建房中未出资,故原告蒋某、蒋某2应各自补偿被告建房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蒋某2系被告蒋某4、陈某的子女,原告蒋某2、李某系夫妻,原告蒋某3系原告蒋某2、李某之女。因政府动迁之需,原、被告原有的住宅被撤除,由当地村民委员会一致为为被拆迁的居民建房,原告蒋某、蒋某2、被告蒋某4、陈某获准缔造占地面积98平方米的两幢两层高楼。同年,由两被告一起出资5,000元缔造了占地面积98平方米的两幢两层高楼。1991年,上述房子的乡村宅基地使用证挂号在被告蒋某4名下。一起,原、被告六人被核准为上述房子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审理中,原、被告对系争房产的切割达到一致意见,但因原告不赞同给李被告建房补偿款,致调停未成。
本院认为,一起共有人对共有产业享有一起的权力,承当一起的责任。本案中,系争房子由原告蒋某、蒋某2、被告蒋某4、陈某一起恳求缔造,原告李某、蒋某3于1991年被核准为该房地产的一起土地使用权人,系争房产依法应属原、被告六人的家庭一起产业。现原告恳求分家析产,理由合理,本院予以允许。关于系争房产的切割,原、被告已达到一致意见,与法不悖,自可允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某村面积98平方米的二幢二层高楼中,东面一幢两层楼的底层房子一间的产权归原告蒋某2、李某、蒋某3一起共有,西面一幢两层楼的底层房子一间的产权归原告蒋某一切,东面一幢两层楼的上层房子一间及西面一幢两层楼的上层房子一间的产权归被告蒋某4、陈某一起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