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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费所涉及的税费是否有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00:35

问: 我公司是一家百货零售企业,在事务进程中会赠送给品牌供货商一些礼品,礼品费所触及的税费是否有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答:《增值税暂行法令》第一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令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则,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出售货品:
(八)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许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则,企业在出售产品(产品)和供给服务进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经过价格扣头、折让方法向个人出售产品(产品)和供给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出售产品(产品)和供给服务的一起给予赠品,如通讯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许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到达必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应礼品。
第二条规则,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获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获得的礼品所得,依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则,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商场出售价格确认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实践置办价格确认个人的应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扣头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6〕1279号)规则,纳税人出售货品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为购货方在必守时期内累计购买货品到达必定数量,或许因为商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扣头、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有关规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若是因为购货方在必守时期内累计购买货品到达必定数量,或许因为商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扣头、折让行为,应当按规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红字普通发票,冲减进项税额及库存产品或主营事务本钱,不触及个人所得税。若不是一种购货什物扣头补偿,则应按视同出售核算交纳增值税,按“其他所得”项目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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