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不等于保险标的所有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6:16
【案情】 1998年5月19日,华达公司将其合法购进的“奔跑”牌轿车一辆向某稳妥公司投保,稳妥公司除承保了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外,还承保了全车盗抢险、车上职责险等附加险,稳妥期限一年。1999年2月25日,该车被盗。尔后不久,某私营企业主陈小东买到此车。同年11月20日,陈小东将该车开到外地某宾馆停放时,被省工商局公平交易监督局(以下简称监督局)抄获。因陈小东供给不出购买此进口轿车的合法手续,监督局于2000年3月12日作出对该车没收处理的处分决议。1999年12月3日,稳妥公司根据稳妥条款补偿被稳妥人华达公司79万元,华达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由稳妥公司代位行使被稳妥人的全部追偿权力。华达公司轿车被盗一案因为没有查到盗窃者而未能最终侦破。2000年6月,稳妥公司得知被盗的车辆被监督局没收的音讯之后,就持有关的凭据证明,要求监督局返还该车。遭到回绝后,稳妥公司于2000年9月11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稳妥公司以为:自己按稳妥条款对华达公司投保的“奔跑”轿车补偿今后,已获得该车的所有权及代位追偿权,这种权力并不因该车被盗或不合法转让而改动。监督局在知道该车的合法所有者为稳妥公司今后,回绝稳妥公司提出的返还要求,侵略了稳妥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当返还产业或折价补偿的职责。监督局则以为:该局的处分决议是针对无合法手续的进口小轿车车主陈小东作出的。陈小东既没有恳求复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阐明监督局的行政处分彻底没有错,是依法行政。本案的“奔跑”车不属于有关退赃规则的领域。原告的丢失应由盗车者或买车者补偿,而不是监督局。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 监督局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则对陈小东购买的无合法手续的进口“奔跑”小轿车作出没收的处分决议,并没有差错,被告不存在侵略原告合法权益的问题,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轿车没有法律根据。裁决驳回稳妥公司的申述。稳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决:驳回稳妥公司上诉,保持原裁决。【剖析】 本案争辩的焦点问题之一,便是稳妥公司获得代位求偿权是否便是获得了稳妥标的的所有权。《稳妥法》第四十四条对稳妥代位求偿权作了明确规则:“因第三者对稳妥标的的危害而构成稳妥事端的,稳妥人自向被稳妥人补偿稳妥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稳妥人对第三者恳求补偿的权力。”当稳妥标的因稳妥事端而发作的丢失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时,被稳妥人就有权向他提出补偿恳求。这时就在被稳妥人与第三人之间构成一种新的债务债务联系,也便是危害补偿联系,一起也产生了被稳妥人与稳妥人之间的稳妥补偿联系。被稳妥人既是侵权危害联系的当事人,又是稳妥补偿联系的当事人。为了防止被稳妥人行使两种恳求权而获得两层利益,被稳妥人获得补偿款后,就必须将向第三人求偿的权力转让给稳妥人。这样,被稳妥人的债务因稳妥补偿得以完成,但被稳妥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债务联系并未因而消除,而是权力主体发作了改变,即将对第三人的补偿恳求权转让给稳妥人,稳妥人因代替原债务人(被稳妥人)而成为新的债务人。债务的内容和客体未发作任何改变(即对第三人的危害补偿恳求权未变)。在这个新的法律联系中,稳妥人是债务人,债务人仍然是第三人,只有当第三人向稳妥人实行应尽责任后,稳妥人的代位求偿权才得以完成。因而,稳妥代位求偿权本质上是一种债务的搬运,而不是物权的搬运。本案中,稳妥公司理赔后,在补偿金额范围内获得了对致害方即盗窃者行使危害补偿的权力,但这种债务的搬运不是所有权的搬运,稳妥公司并不便是获得稳妥标的轿车的所有权。即便被盗小轿车发作灭失,稳妥公司对盗窃者追偿的权力仍然存在。现在监督局依合法程序将小轿车没收并没有差错,稳妥公司自以为是小轿车的所有权人,向监督局提起恳求返还的侵权之诉是缺少法律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