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如何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5:27
在一同违法中,许多时分存在施行过限问题,怎么正确确认和处理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它是正确科罪量刑的根底。
一、施行过限在构成上的特征
施行过限指一同违法中施行犯施行了超出一同违法成心的行为。在一同施行犯的状况下,甲乙二人一同施行违法,假如甲施行了超出一同成心规模的违法行为,对此甲自己对过限行为承当刑事职责。确认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施行过限,最主要的是要确认一同违法的成心的规模。行为人不光明知自己的行为损害社会,也都知道是在和他人一道施行这一行为;其次,一切行为人的片面意向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的体现,便是他们的片面意向都是朝着同一个特定的违法现实或成果打开,一同成心的一致性联络在实际上往往存在程度上或体现形式上的差异,但并不影响一同成心的存在。
二、一同施行犯中施行过限的确认
在确认一同违法中的施行过限的时分,要把施行过限与暂时起意的一同违法行为加以差异。所谓一同违法过程中暂时起意的一同违法行为,是指一同违法人共谋犯甲罪,但在施行甲罪的过程中又暂时起意,共犯乙罪,在这种状况下,乙罪虽然是超出了前罪共谋规模而构成的新罪,但却是各一同违法人一同施行的,因而不存在施行过限的问题。但假如一同施行犯中的某一个施行犯暂时起意施行了超出共谋规模的违法行为,则应别离不同状况得出不同的定论。一是其他一同违法人对超出一同成心的违法底子不知情,这种状况就谈不上对该违法行为具有罪行,因而该违法行为归于施行过限。二是其他一同违法人知情,这标明对该违法行为是忍受的,片面上对超出一同成心规模的违法行为有知道,虽然没有亲身施行,也应对该罪承当职责。
小编在办案过程中,就遇到上述第二种状况的案子。甲、乙、丙三人预谋去丁家偷盗,晚上趁丁熟睡之机,三人进入丁家,按事前分工,由丙在门口望风,甲、乙入室翻钱,甲、乙二人从柜橱里翻出5万元人民币预备逃走时,丁被惊醒,甲在没征得乙、丙赞同的状况下,当着乙的面用丁家床上的一把剪刀将丁头部扎伤,后甲、乙出屋叫上丙一同逃走。路上甲将扎伤丁的现实奉告丙。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丙的行为构成事前预谋的偷盗罪,甲的行为归于施行过限,应定抢劫罪,这都没有争议。而对乙的行为是否归于施行过限,有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乙的行为构成偷盗罪,由于甲、乙、丙共谋偷盗,乙按事前分工施行了偷盗行为,而在一同偷盗过程中,甲当场使用暴力用刀扎伤丁构成抢劫罪,但甲的行为超过了三人一同成心且是甲独自施行的,与乙无关,只能由甲个人担任,因而乙只对偷盗罪承当职责。第二种观念以为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由于甲对丁施行暴力,用刀扎伤丁时乙就在现场,甲扎伤丁虽是暂时起意,但乙对此并非全然不知,而是明知甲会把丁扎伤,却采取了期望或听任的情绪,标明甲扎伤丁的行为并不违反乙的毅力,甲乙片面上有一同知道上的一同毅力,因而,虽然乙没有亲身施行扎伤丁的行为,也应对此行为承当职责。经过以上的剖析,笔者以为第二种定见是正确的。
三、施行过限的处理
施行过限只能由过限行为人自己承当职责,其他一同违法人则不应为此担任。由于每个一同违法人的刑事职责都是以他对所施行的违法具有成心为条件的,施行过限行为不包括在一同成心之内,所以某个或某些一同违法人的过限行为与其他一同违法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没有使其他一同违法人对过限行为的损害成果负刑事职责的片面和客观根底。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