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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的有关法律条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7:24

地域统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常寓居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络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络的诉讼;
(三)对被采纳强制性教育办法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四条因稳妥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稳妥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五条因收据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收据付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建立、承认股东资历、分配利润、闭幕等胶葛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送和联合运送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运送始发地、目的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端恳求危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端发作地或许车辆、船只最早抵达地、航空器最早降落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十条因船只磕碰或许其他海事危害事端恳求危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磕碰发作地、磕碰船只最早抵达地、加害船只被拘留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许被救助船只最早抵达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十二条因一起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只最早抵达地、一起海损理算地或许航程停止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子,由本条规则的人民法院专属统辖:
(一)因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作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三)因承继遗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承继人逝世时住所地或许首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许其他产业权益胶葛的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践联络的地址的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诉讼,原告能够向其间一个人民法院申述;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节 移交统辖和指定统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按照规则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
第三十七条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确有必要将本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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