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3:37
从1950年的婚姻法开端,我国就建立了婚姻挂号准则,处理成婚挂号,收取成婚证才干建立夫妻联系。所以,严厉依照法令规则,不处理成婚挂号的,即便男女两边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法令上也不供认两边有婚姻联系。可是,现实日子中存在一些未处理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特别是早些时代,没有处理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较多,他们长时刻共同日子,生儿育女,形成了安稳的家庭联系,并得到了周围大众的认可。假如绝对地不供认这种未处理成婚挂号但现实上客观存在的婚姻联系,不利于社会联系的安稳,也不利于公正合理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是有条件地供认了这种现实婚姻联系。
在不同历史时期,司法实践对待现实婚姻的情绪是不同的。依据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的定见》,人民法院审理现实婚姻案子,要坚持成婚有必要进行挂号的规则,不挂号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详细案子要从实际情况动身,脚踏实地地处理。关于两边或一方不满婚姻法成婚年龄的婚姻胶葛,如未生育子女,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免除其不合法的婚姻联系;关于两边已满婚姻法成婚年龄的现实婚姻胶葛,应按一般的婚姻案子处理。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规则:(1)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施行之前,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申述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申述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施行之后,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同居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之日起,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对待。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对现实婚姻又做了新的界定,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因而,依据最新的司法解说,关于没有处理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相等的同居联系,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刻界限,以法定成婚本质要件为判别规范,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依照现实婚姻对待;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除非当事人经过补办成婚挂号使其婚姻效能溯及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之时,不然依照免除同居联系处理。这儿所说的“成婚本质要件”,应当理解为2001年婚姻法所规则的成婚本质要件。假如当事人的“婚姻胶葛”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现实婚姻联系的,即发生与合法有用婚姻相同的法令结果,婚姻当事人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别的,需求留意的是,我国有条件地供认现实婚姻联系只是在未办成婚挂号的当事人呈现“婚姻胶葛”需求法院予以判决时才适用,婚姻挂号机关在处理挂号过程中不得适用,也就是说,即便当事人契合2001年司法解说关于现实婚姻的条件,婚姻挂号机关也不能依照离婚挂号方法来免除当事人之间的现实婚姻联系。
在不同历史时期,司法实践对待现实婚姻的情绪是不同的。依据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的定见》,人民法院审理现实婚姻案子,要坚持成婚有必要进行挂号的规则,不挂号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详细案子要从实际情况动身,脚踏实地地处理。关于两边或一方不满婚姻法成婚年龄的婚姻胶葛,如未生育子女,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免除其不合法的婚姻联系;关于两边已满婚姻法成婚年龄的现实婚姻胶葛,应按一般的婚姻案子处理。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规则:(1)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施行之前,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申述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申述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施行之后,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同居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之日起,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对待。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对现实婚姻又做了新的界定,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因而,依据最新的司法解说,关于没有处理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相等的同居联系,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刻界限,以法定成婚本质要件为判别规范,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依照现实婚姻对待;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除非当事人经过补办成婚挂号使其婚姻效能溯及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之时,不然依照免除同居联系处理。这儿所说的“成婚本质要件”,应当理解为2001年婚姻法所规则的成婚本质要件。假如当事人的“婚姻胶葛”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现实婚姻联系的,即发生与合法有用婚姻相同的法令结果,婚姻当事人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别的,需求留意的是,我国有条件地供认现实婚姻联系只是在未办成婚挂号的当事人呈现“婚姻胶葛”需求法院予以判决时才适用,婚姻挂号机关在处理挂号过程中不得适用,也就是说,即便当事人契合2001年司法解说关于现实婚姻的条件,婚姻挂号机关也不能依照离婚挂号方法来免除当事人之间的现实婚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