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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1: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认经济纠纷案子统辖中怎么确认购销合同实行地问题的规则(1996-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削减案子统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对确认购销合同实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则: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清晰约好实行地址的,以约好的实行地址为合同实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清晰约好实行地址的,以约好的交货地址为合同实行地。
合同中约好的货品抵达地、到站地、检验地、装置调试地等,均不该视为合同实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了实行地址或交货地址,但在实践实行中以书面方法或两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其他方法改变约好的,以改变后的约好确认合同实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法改变原约好,或许改变原合同而未触及实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好确认实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实行地址、交货地址未作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
或许虽有约好但未实践交给货品,且当事人两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
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子,均不依实行地确认案子统辖。(即应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统辖)
本院曾经有关购销合同实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共同的,以本规则为准。
B、《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能合同法》一起废止。
C、《民法通则》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诉讼,原告能够向其间一个人民法院申述;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统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 因稳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稳妥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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