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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己的商标还要受处罚的原因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15:01
网友发问:
我公司是某省一家运营房地产的乡镇企业。 1997年11月,我公司在不动产租借及住宅署理等服务项目上请求注册了“美好”商标。尔后,公司投入了很多的人力、物力进行广告宣传,使该商标在我公司周边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1998年1月,邻省的一家出产食物的私营公司竟在其出产的食物上运用并注册了“美好”商标,仅仅商标设计不同罢了。1999年3月咱们公司拓展运营范围,也办了一家食物厂,并在出产的食物上运用了图形、文字与咱们自己的“美好”商标相同的商标。5月份,工商局确认我公司侵略了那家私营公司的商标权,对我公司进行了处分。请问:该私营企业在食物上运用“美好”商标为何不是侵权行为,而我公司在食物上运用自己的商标却是侵权行为?
律师回答:
依据你反映的状况,我能够确认以下两点
—、该私营企业在食物上运用“美好”商标不构成侵权。由于贵公司所运营的服务范围是房地产,运用的“美好”商标也仅仅在不动产租借、住宅署理等服务项目上取得注册,而那家私营公司所运营的是食物产品,其运用的商标“美好”仅仅在食物上注册。食物产品与房地产服务并没有联络,且商标设计也不相同,顾客不会由于购买食物而联想到房地产,发生误认、误购现象,从运营项目、出售途径和消费目标等方面看,两商标所指定的产品和服务不属相似产品和服务。依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则,在不相同或不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上运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不会引起顾客误认、误购的,应当是答应的。故该私营企业在食物上运用与你公司相同文字的商标并不侵略你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二、你公司在食物上运用“美好”商标是侵权行为。由于,该私营公司于1998年1月就已经在食物上注册了“美好”商标,取得了商标专用权,而你公司在与其相同类的产品上运用“美好”商标,尽管商标设计不同,但仍会引起顾客的误认、误购。依据我国商标法第38条的规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答应,在同一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产品的归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据此,贵公司在食物上运用“美好”商标的确侵略了那家私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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