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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新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20: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告诉,就有关固定资产加快折旧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予以清晰。该告诉自2014年1月1日起履行。
该告诉清晰规则: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只、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核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纳加快折旧的办法。
对上述6个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制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越100万元的,答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核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越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纳加快折旧的办法。
二、对一切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制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越100万元的,答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核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越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纳加快折旧的办法。
三、对一切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越5000元的固定资产,答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核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告诉榜首条、第二条规则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六十条规则折旧年限的60%;采纳加快折旧办法的,可采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许年数总和法。本告诉榜首至三条规则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快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持续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和现行税收方针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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