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额和缴纳地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4:39
河南是我国的农业大省,自古以来有华夏之称,坐落我国的中部,近年来河南在经济建设中取得了很大的开展,经济建设需求很多的土地,而运用土地需求缴税,那么河南土地运用税的交纳额和交纳地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河南土地运用税的交纳额
根据《河南省乡镇土地运用税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务院同意建立的市(包含市区和市郊);县城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建制镇。
城市市郊、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详细征收规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会集、契合国务院规则的建制镇规范,但没有建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 在开征土地运用税的区域,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当按照《法令》和本办法的规则交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戎行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 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规范: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上款所列税额规范需求调整的,由省地税局根据《法令》确认,报省人民政府存案。
第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则的税额起伏内确认相应的适用税额规范。省辖市确认的适用税额规范报省地税局同意;县(市)确认的适用税额规范,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地税局存案。
经同意确认的贫困县,土地运用税的适用税额规范能够恰当下降,但下降额不得超越本办法第五条规则最低税额的30%,批阅程序按上款规则履行。
二、河南土地运用税交纳地
按照规则,土地运用税按年核算,分期交纳。详细交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状况,一般确认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
土地运用税的交税地址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运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辖规模的,应由交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土地运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辖规模内,交税人跨区域运用的土地,怎么确认交税地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认。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则交纳土地运用税:
(1)征用的犁地,自同意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端交纳土地运用税;
(2)征用的非犁地,自同意征用次月起交纳土地运用税。
上述内容便是小编对“河南土地运用税的交纳额和交纳地”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河南省乡镇土地运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则,河南土地运用税交纳额根据不同城市而不同,如郑州是15-30元。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河南土地运用税的交纳额
根据《河南省乡镇土地运用税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务院同意建立的市(包含市区和市郊);县城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建制镇。
城市市郊、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详细征收规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会集、契合国务院规则的建制镇规范,但没有建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 在开征土地运用税的区域,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当按照《法令》和本办法的规则交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戎行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 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规范: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上款所列税额规范需求调整的,由省地税局根据《法令》确认,报省人民政府存案。
第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则的税额起伏内确认相应的适用税额规范。省辖市确认的适用税额规范报省地税局同意;县(市)确认的适用税额规范,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地税局存案。
经同意确认的贫困县,土地运用税的适用税额规范能够恰当下降,但下降额不得超越本办法第五条规则最低税额的30%,批阅程序按上款规则履行。
二、河南土地运用税交纳地
按照规则,土地运用税按年核算,分期交纳。详细交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状况,一般确认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
土地运用税的交税地址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运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辖规模的,应由交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土地运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辖规模内,交税人跨区域运用的土地,怎么确认交税地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认。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则交纳土地运用税:
(1)征用的犁地,自同意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端交纳土地运用税;
(2)征用的非犁地,自同意征用次月起交纳土地运用税。
上述内容便是小编对“河南土地运用税的交纳额和交纳地”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河南省乡镇土地运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则,河南土地运用税交纳额根据不同城市而不同,如郑州是15-30元。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