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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8:59

1、发生依据不同。刑事辩解人参与刑事诉讼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署理人参与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授权。
2、诉讼位置不同。辩解人具有独立的诉讼位置,以自己名义进行辩解而不受被告人束缚,但署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位置,是附归于被署理人的,依被署理人毅力从事活动。
3、诉讼使命不同。刑事辩解承当的是辩解功能,即辩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革除刑事责任;而署理责任在于保护被署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规模不同。两类目标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解适用于公诉案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子的被告人;刑事署理适用于公诉案子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顺便民事当事人。
5、权力内容不同。刑事辩解人享有法令规定的会晤权和通讯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力,有的权力乃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署理人享有的权力由被署理人颁发,并且不能超过被署理人的权限规模。
6、权限规模不同。辩解人享有的权力是法令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即便所谓的授权也仅仅是使辩解人参与诉讼;而署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何权限规模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议。
7、活动名义不同。辩解人调查取证、提交辩解词等活动中运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署理人进行诉讼活动运用的是被署理人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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