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等相关问题及参考意见(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20:30
1、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运营,车辆实践所有人聘任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
参阅定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实践所有人聘任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确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则: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运营的,其聘任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确定是否构成工伤。
相关问题经请示最高法院民一庭,答复定见为,应当依照上述最高法院行政庭的《答复》定见履行。
《劳作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则:未办理运营执照、运营执照被撤消或许运营期限届满仍持续运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法借用别人运营执照运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运营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2、未经工伤确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案子,以未经有权组织进行工伤确定为由裁决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述,是否稳当?
参阅定见:《劳作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则,劳作者由于工伤、职业病,恳求用人单位依法承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定后,当事人依法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该项规则,劳作者恳求用人单位依法承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应当立案受理;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能进行工伤确定,且已无法补办,劳作者恳求用人单位补偿相应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撑;因劳作者本身原因导致未能进行工伤确定,且已无法补办,劳作者恳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不该予以支撑。
参阅定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实践所有人聘任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确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则: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运营的,其聘任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确定是否构成工伤。
相关问题经请示最高法院民一庭,答复定见为,应当依照上述最高法院行政庭的《答复》定见履行。
《劳作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则:未办理运营执照、运营执照被撤消或许运营期限届满仍持续运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法借用别人运营执照运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运营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2、未经工伤确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案子,以未经有权组织进行工伤确定为由裁决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述,是否稳当?
参阅定见:《劳作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则,劳作者由于工伤、职业病,恳求用人单位依法承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定后,当事人依法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该项规则,劳作者恳求用人单位依法承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应当立案受理;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能进行工伤确定,且已无法补办,劳作者恳求用人单位补偿相应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撑;因劳作者本身原因导致未能进行工伤确定,且已无法补办,劳作者恳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不该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