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01:30我国提出“物业税”概念后,敏捷在理论界、老大众和政府部分等不同层面引起不小的反应与争辩,也引发了人们的种种猜想。时至今日,关于“物业税”的终究结论仍是个“谜”。理论界,引经据典,议论纷纷;老大众,既为开征物业税能够下降房价的传言而欣喜,也为自己的住宅可能要交纳不菲的税收而患得患失;当地政府,则出于物业税对房地产开展及当地财政收入不良影响的推测而退避三舍。究其原因,主要是对物业税的种种误解所造成的。
一般来讲,“物业”是指房地产及其附属物。物业税是对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此概念主要在我国香港和东南亚一些国家运用,类似于西方国家遍及开征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归于财产税,但在香港仅仅对有租金收入的经营性房地产征收物业税。现在,在我国内地,对租借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也是要征收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的,因而,物业税并非新鲜事物。
现在,我国房地产税制相对完好,散布于房地产开发建造、买卖和保有的各个环节。从广义上讲,房地产税收包含犁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和城市保护建造税,共12个税种。从狭义上讲,房地产税收仅包含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共3个税种。与世界上所称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相对应,我国物业税应当归于上述房地产税收的狭义概念。
从税种特点和世界实践来看,物业税、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本无太大的差异,但在我国内地若选用物业税的概念,笔者认为有不当之处:一是在香港税制中,物业税征收规模较窄;而国外则包括了各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房地产,更类似于我国内地的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一国内运用称号相同、内容不同的两个物业税概念简单发生歧异。二是物业税易与物业费相提并论,简单引起大众对“物业”既收费、又纳税的误解和恶感。三是近十多年来,我国财税部分在对房地产税制的研讨中,大多选用房地产税这一概念。因而,选用房地产税而不是物业税的概念,愈加契合我国国情,也更易于被人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