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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20:50
精力危害补偿,是跟着《民法通则》的发布施行而在我国树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宽。精力危害补偿是权力主体因其人身权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力痛苦或精力遭到危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补偿的一种民事职责,是现代民法危害补偿制度的重要安排部分。
特性
1、补偿的必要性
对精力危害予以补偿,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其一,精力危害补偿是与商场产品经济的开展程度相关的问题。只需实施商场经济的国家,就必须供认精力危害补偿。在当今社会,同其他危害补偿相同,侵害人给受害人形成的危害,只是由于它是精力上的无形危害,就将其弃之不论,不予补偿,是违反商场经济相等和公正准则的。其二,在社会生活中,金钱除了交流等价的产品和服务外,无疑还有其他功用,包含作为精力、爱情利益根底之功用。其三,承认精力危害补偿职责,是加强民事权益司法维护的一个重要措施。其四,受害人能够运用所取得的补偿金,进行一些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的活动,从中得到趣味,到达消除或减轻精力痛苦的意图。其五,由加害人承当精力危害的补偿职责,具有必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自己仍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戒备和教育效果—侵权是要支付沉重价值的。
2、补偿的有限性和辅助性
尽管精力危害补偿的金钱补偿是必要的,合理的,但金钱补偿作为精力危害的民事职责方法具有局限性和辅助性。关于较细微的精力危害或当事人不要求补偿的精力危害,不必定判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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