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七条【交强险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保费清退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22:25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免除前,稳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当稳妥职责。
合同免除时,稳妥公司能够收取自稳妥职责开端之日起至合同免除之日止的稳妥费,剩下部分的稳妥费交还投保人。
【详解】本条规则了合同免除的效能及保费清退准则。
本条第1款规则了在合同免除时稳妥职责的区分。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制度中,为确保合同联系的安稳,法令对投保人和稳妥公司免除强制稳妥合同的权力都作出了严厉的约束。除非契合《法令》规则的免除条件,投保人和稳妥公司才有权免除合同。而《法令》规则的法定免除景象主要有:1.因投保人未照实奉告重要事项,而且投保人在收到稳妥公司的书面告诉后5日内没有纠正的,稳妥公司能够免除;2.被稳妥机动车辆被依法刊出挂号后,投保人能够要求稳妥公司免除合同;3.被稳妥机动车处理停驶手续的,投保人有权免除合同;4.被稳妥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明丢掉的,投保人能够免除合同。在上述四类法定免除条件建立后,有免除权的一方应当告诉对方,合同自告诉抵达对方时免除。别的,因为稳妥公司或投保人作出合同免除的意思表明至合同实在免除之间,存在必定的时刻差,在此期间发作的稳妥事端假如没有清晰规则,两边可能发作法令争议。因而,法令规则,在合同免除发作效能前所发作的稳妥事端,其职责由稳妥公司承当。
那么,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免除的的确时刻终究怎么确认?依据《合同法》第%条规则,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免除权的,应当告诉对方,合同自告诉抵达对方时即行免除。也就是说,在法定免除条件建立的情况下,合同一方收到对方免除合同的告诉,无须作出意思表明,合同效能即行停止。其间,对投保人建议免除合同的,自稳妥人收到投保人宣布的告诉当日合同停止;稳妥公司建议免除合同的,则自投保人收到免除合同告诉的当日停止。
需求特别阐明的是,《法令》为了确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的连续性,对稳妥公司建议免除合同的景象,规则了5天的补正期间。也就是说,稳妥公司宣布告诉催告投保人对合同瑕疵进行补正,假如投保人未在5天内进行补正的话,稳妥公司应当再行宣布免除合同的告诉;当然,稳妥公司也能够在前非必须求补正的告诉中,清晰约好,假如投保人未在要求期间内补正的,则5天期满合同即行停止。
本条第2款对合同免除后的保费清退进行了规则。按照稳妥合同双务性的要求,当投保人实行交纳稳妥费的责任之后,稳妥公司按照合同约好供给危险保证。因为投保人在既往时刻内得到的危险保证是无法康复或返还,在法定免除条件建立时,其合同效能自免除始向将来无效。因而,对已缴清保费的狡保人,稳妥公司有权扣除至合同免除日停止的保费,返还剩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