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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6:24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矩并没有证明职责分配的规矩,那是否要根据实践行为来确认是否存在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整理了一些关于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举证职责怎么确认方面的常识,欢迎咱们阅览!
咱们应当依照一般侵权纠纷案件中分配证明职责的规矩分配证明职责。也说是说,由原告担任证明被告应承当侵权职责的要件,被告否定其侵权职责时,由被告负证明职责。
权力人承当的举证职责
榜首,权力人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矩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别的常识产权,首要,它是经过权力人自己维护的办法而存在的权力;其次,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力;再次,它有必要契合特定的法定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将这些条件规矩为“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即权力人应当证明其具有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一起,权力人有必要证明其采纳了恰当的保密办法。
第二、侵权人施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矩的危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侵权人片面上具有差错;
第四、侵权人的行为给权力人造成了危害,确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矩的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危害赔偿额,能够参照确认侵略专利权的危害赔偿额的办法进行;
5第五、侵权人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力人的危害具有因果关系。
被控侵权人承当举证职责
(1)证明被控侵权的商业秘密与权力人的商业秘密不同;
(2)证明被控侵权人的商业秘密来历合法。商业秘密取得的合法途径包含赠与、转让、合营、承继、吞并、反向工程以及其他科技研制开发;
(3)证明被控侵权人是在不明知或不该知的情况下获取、运用别人运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注意事项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承当证明职责者主要是权力人,权力人有必要证明被控侵权人从事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矩的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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