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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10:40
“监视寓居是《刑诉法》中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躲避侦办、申述、审判,责令其在指定的区域或住处,设专人或不设专人监视其活动,以约束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国家赋予公检法三家约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特别权利。
监视寓居的规模:《刑诉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4条作了明确规则。
监视寓居的期限:《刑诉法》第58条规则“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被监视寓居人员应恪守的纪律:《刑诉法》第57条作了规则。
公检法三家详细使用方法:监视寓居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开具“监视寓居决定书”和“监视寓居托付书”,发往被监视寓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派出所,托付对其履行监视寓居,没有固定住处的,由公安机关指定地址或住处。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处〈居处、住处、居所、寓居场所等都是同一概念〉往往不是“单身居妆,而是“混合居妆。就监视寓居这一刑事强制措施而言,就涉及到“单身居妆、“混合居妆和“第三人”三个名词。
所谓“单身居妆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身寓居的居处,不跟第三人寓居在一起;所谓“混合居妆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跟第三人寓居在同一居处,如“中心家庭”或“核心家庭”〈目前我国把家庭成员只要爸爸妈妈子女的称之为‘中心家庭’或‘核心家庭’〉、单位团体宿舍、与别人合租的居处,享受公共设施等。
所谓“第三人”是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寓居在一起的其别人员。如爱人、子女、爸爸妈妈、搭档、朋友等。
据某市公安机关对近三年内处理的监视寓居案子进行了统计分析,只要百分之五的监视寓居人员是“单身居妆,其他都是“混合居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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