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增值后支付对价的资产应怎样计提折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07:32网友发问:
我公司2008年12月改制,账面原净财物500万元,改制时评价净财物1200万元,增值部分为固定财物和存货,承受方向原股东付出货币资金1200万元。我公司2009年1月按评价后的财物金额调整账面金额。请问2009年度是否可按评价后的财物金额折旧计入本钱并在税前扣除?假如原股东折价,承受方只付出1000万元对价呢?
律师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五十六条规则,企业的各项财物,包含固定财物、生物财物、无形财物、长时间待摊费用、出资财物、存货等,以前史本钱为计税根底。
前款所称前史本钱,是指企业获得该项财物时实践发作的开销。企业持有各项财物期间财物增值或许减值,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能够承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财物的计税根底。
第七十五条规则,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买卖发作时承认有关财物的转让所得或许丢失,相关财物应当依照买卖价格从头承认计税根底。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则,本告诉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作的法令结构或经济结构严重改动的买卖,包含企业法令方式改动、债款重组、股权收买、财物收买、兼并、分立等。
第四条规则,企业重组,除契合本告诉规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的外,按以下规则进行税务处理:……(三)企业股权收买、财物收买重组买卖,相关买卖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1.被收买方应承认股权、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2.收买方获得股权或财物的计税根底应以公允价值为根底承认。
3.被收买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坚持不变。
根据上述规则,企业改制时财物评价增值实践发作700万元(1200-500),在财物转让发作时,依照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收买改制企业获得的财物,应按公允价值1200万元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实践只付出1000万元,可依照财物评价增值实践发作500万元,交纳企业所得税;对收买改制企业获得的财物,可按公允价值1000万元计提折旧或摊销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