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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21:03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督查等)选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甚至精力刑等严酷的办法摧残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力,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问办法。
检察院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试行)》榜首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处理直接受理立案侦办的案子,有必要重根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禁止刑讯逼供和以要挟、诱惑、诈骗以及其他不合法办法搜集根据,不得逼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选用刑讯逼供等不合法办法搜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选用暴力、要挟等不合法办法搜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应当予以扫除。搜集根据、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许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不能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的,对该根据应当予以扫除。
在侦办、审查申述、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扫除的根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扫除,不得作为申述定见、申述决议和判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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