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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调整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3:31

河南省调整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规范
关于2013年调整伤残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告诉
豫人社工伤[2013]7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则,归纳考虑我省物价添加水相等要素,决议对伤残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调整目标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2年12月31日前开端享用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规范
(一)此次调整坚持持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歪斜的准则,依据伤残等级、护理依靠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状况,确认每人每月添加金额:
1.伤残补贴
伤残一级:200元
伤残二级:190元
伤残三级:180元
伤残四级:170元
伤残五级:160元
伤残六级:140元
2.日子护理费
日子彻底不能自理:120元
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100元
日子部分不能自理:7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
其他亲属: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二)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作的工伤,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添加10元。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履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途径付出。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组织作业,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则付出。
(二)工伤人员已处理退休手续(包含按退休人员安顿),并按养老保险方针调整养老金的,不履行本告诉关于伤残补贴的调整规则。
(三)依据有关规则,对比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告诉履行,所需费用按原途径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告诉规则,于2013年8月底前将添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五)2011年1月1日之后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规范参照此规则履行。
履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陈述。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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