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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23:53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裁定委员会裁定收费方法》的有关规则,我省各地连续成立了裁定委员会,为规范收费行为,一致收费规范,经研讨,现就拟定我省裁定委员会裁定收费规范以及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当事人恳求裁定,应向裁定委员会交纳裁定费用。裁定费用包含案子受理费和案子处理费。
(一)裁定案子受理费详细规范见附表。
(二)裁定案子处理费的规范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国家没有规则的,依照合同的约好收取。
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批复南昌裁定委员会裁定案子受理费收费规范的告诉》(赣价字[1996]第21号、赣财综字[1996]第33号)一起废止。
三、安排施行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各裁定委员会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履行。裁定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归入当地财政预算办理,实施“出入两条线”办理,运用省财政厅一致印制的收费收据,并承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查看。
附件:江西省裁定委员会案子受理费收费规范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 ○ 一 ○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附件:
江西省裁定委员会案子受理费收费规范
争议金额(人民币)促裁案子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按80元交纳
1001元至50000元按4%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按3.5%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按2.5%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按1.5%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按0.5%交纳
1000001元以上按0.3%交纳
注:1、争议金额分为七档,采纳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收取。
2、争议金额以恳求人恳求的金额为准,恳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践争议金额为准。
3、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受理费收费规范由各裁定委员会拟定。
抄送:省价格监督查看局。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10年3月29日印发
校正:翁亚萍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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