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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位有没有优先购买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7:42

小区的一个停车位正在租借期,被出售给承租者以外的人,近来巴南区法院判定“生意无效”。昨日,购买车位的业主表明已在10天前上诉到市五中院。 “一女二嫁”又租又卖 宋先生是巴南区大江滨江花园小区的业主,有一辆豪华轿车,忧虑停在外面不安全,就向开发商租借小区 小区的一个停车位正在租借期,被出售给承租者以外的人,近来巴南区法院判定“生意无效”。
昨日,购买车位的业主表明已在10天前上诉到市五中院。“一女二嫁”又租又卖宋先生是巴南区大江滨江花园小区的业主,有一辆豪华轿车,忧虑停在外面不安全,就向开发商租借小区地下停车场的14号车位,合同约好起租时刻自2006年11月30日至2007年11月30日。 他的署理人称,宋先生租借了两三个月后,有人告诉他,开发商在卖小区车位。2007年春节后,在宋先生的讯问下,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租的车位被卖。律师到房管部分查询,得知14号车位在2007年7月,被挂号到了一名姓范的女士名下,卖价4.5万元。挂号日期尚在宋先生租借合同期间。租借户讨要“优先购买”卢俊称,宋先生有自己的工业和公司,绝不是买不起车位的人,仅仅最初开发商没有出售车位。   
2007年7月,范女士购买车位后,拿着房产证找到宋先生,表明假如租期满后要续租,租金将直接交给她,并且月租涨了20元。宋先生只得找范女士和开发商洽谈,要求把停车位以平等价格卖给他,均遭回绝。2007年10月,宋先生将范女士和开发商、重庆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大江房产公司)申述到巴南区法院。卢俊称,《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告诉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平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所以,宋先生享有14号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他要求法院承认范女士的生意合同无效,并愿以4.5万元价格购买车位。一审判定生意无效 法院一审以为,大江公司辩称是因为宋先生未交租金才卖的车位,而事实是宋先生签约后就交了租金,大江公司的说法没有依据支撑。所以判定范女士与大江房产公司的生意合同无效。   
昨日,听讼网小编前往重庆大江房产公司时,因是周末,没有找到相关人员。而小区物管工作人员也表明不知道怎样联络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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