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拘役和管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04:58
发问:
你好,请问关于拘役和控制,是对刑事犯罪的一种有用束缚,那么刑法关于拘役和控制是怎么规则的呢?
云南律师回答:
控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施关押,但约束其必定自在,由公安机关依托群众监督履行的惩罚办法。是我国惩罚品种之—,归于主刑的一种。控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首创的一种惩罚。依照刑法的规则:(1)控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2)被判控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履行。(3)对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有必要遵守有关规则;劳作中应同工同酬。(4)控制期满,履行机关应即宣告免除之。(5)控制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先期拘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控制刑的特征是:一是惩罚的最等级低;二是不用投入特别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担任监管;三是劳作有酬劳。四是拘押时刻可抵刑期。
拘役:是指掠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在,就近加以关押的惩罚办法。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如果是数罪并罚的,最高不能超越一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履行。
拘役是短期掠夺犯罪人自在,就近实施劳作的惩罚办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许其他监管场所履行,在履行期间,受刑人每月能够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作的,能够斟酌发给酬劳。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越1年。
控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施关押,交由公安机关控制和公民群众监督,约束其必定自在的惩罚办法。
控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掠夺其人身自在。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拘押在监狱、看守所等履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不中止与社会的正常往来。对罪犯不予关押,是控制刑与其他惩罚办法的重要差异。
2.被判处控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控制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作改造,其自在遭到必定约束。约束罪犯自在首要表现在约束罪犯的政治自在、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在。
3.被判控制的罪犯能够自谋生计,在劳作中与一般公民同工同酬。
你好,请问关于拘役和控制,是对刑事犯罪的一种有用束缚,那么刑法关于拘役和控制是怎么规则的呢?
云南律师回答:
控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施关押,但约束其必定自在,由公安机关依托群众监督履行的惩罚办法。是我国惩罚品种之—,归于主刑的一种。控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首创的一种惩罚。依照刑法的规则:(1)控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2)被判控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履行。(3)对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有必要遵守有关规则;劳作中应同工同酬。(4)控制期满,履行机关应即宣告免除之。(5)控制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先期拘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控制刑的特征是:一是惩罚的最等级低;二是不用投入特别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担任监管;三是劳作有酬劳。四是拘押时刻可抵刑期。
拘役:是指掠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在,就近加以关押的惩罚办法。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如果是数罪并罚的,最高不能超越一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履行。
拘役是短期掠夺犯罪人自在,就近实施劳作的惩罚办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许其他监管场所履行,在履行期间,受刑人每月能够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作的,能够斟酌发给酬劳。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越1年。
控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施关押,交由公安机关控制和公民群众监督,约束其必定自在的惩罚办法。
控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掠夺其人身自在。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拘押在监狱、看守所等履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不中止与社会的正常往来。对罪犯不予关押,是控制刑与其他惩罚办法的重要差异。
2.被判处控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控制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作改造,其自在遭到必定约束。约束罪犯自在首要表现在约束罪犯的政治自在、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在。
3.被判控制的罪犯能够自谋生计,在劳作中与一般公民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