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调整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04:40各有关单位:
依据《江苏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力,经市政府赞同,现就调整我市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时待遇规范告诉如下:
一、调整目标
本次待遇调整目标为:(1)2013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3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组织作业,已按月收取伤残补贴的伤残员工;(3)2013年6月30日前,因工逝世员工契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规范
(一)伤残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用伤残补贴规范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添加345元,二级每月添加326元,三级每月添加307元,四级每月添加288元。调整后,一级伤残补贴低于2532元的补足到2532元,二级伤残补贴低于2391元的补足到2391元,三级伤残补贴低于2251元的补足到2251元,四级伤残补贴低于2110元的补足到2110元。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用伤残补贴的工伤员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用伤残补贴的规范基础上别离依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即五级每月添加259元,六级每月添加245元。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为日子彻底不能自理的,日子护理费调整到2345元;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日子护理费调整到1876元;日子部分不能自理的,日子护理费调整到1407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员工爱人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添加153元,工亡员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添加115元。
三、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触及“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的,依照56270元规范履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已归入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此次调整所添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没有归入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由原途径列支。
五、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一致依照本告诉规则履行。
六、本告诉从2013年7月1日起履行。
附件: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时待遇调整状况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6日
抄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3年7月26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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