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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抢动罪既遂、中止还是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12:54
案情:2005年4月19日晚21时许,17岁的杨某骑自行车跟随下夜班回家的少女郭某至行某村路口时,用带着的砖头击打郭某的后脑部,后将其钳制至路旁的空地上,向其索要金钱。郭某掏出身上仅有的3元钱给他,杨某因嫌钱少未要,遂又上前翻郭某的裤兜,但仍未找到钱。杨某遂又钳制着郭某将她的裤子脱掉,欲强行与其发作性关系,但因严重示成。这时,惊骇的郭某谎报自己在外租房茕居一室,杨某便跟随着她,而郭某却将杨某骗至家中,郭某的家人在院中将杨某捕获。
    争议:在审理中,对杨某掠夺时嫌钱少未要,又上前翻郭某裤兜未找到钱的情况下,转而欲强奸郭某的行为,是掠夺罪的何种间断状况存在三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杨某掠夺的行为应为违法既遂。其理由如下:判别掠夺违法既遂的要害,是看违法构成要件是否完全。本案中杨某为劫取被害人的资产,跟随被害人,又捡了砖头为违法作准备,随后他运用暴力手法击打被害人头部,要挟被害人交出资产,尽管他嫌少未要,可是却为到达劫取资产的意图,仍进一步上前翻被害人的依兜,在劫财未得的情况下,转而欲对被害人施行强奸。从以上杨某的行为来看,他的违法进程具有接连性。尽管被害人被逼掏出钱后,他以钱少为由未要,可是转而又去掏被害人衣兜,从而欲对被害人施行强奸的接连行为,说明晰杨某并未主动间断违法,或避免违法损害成果的发作,也未因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达到意图,故不属于违法间断和未遂。相反,杨某却得陇望蜀地欲施行强奸违法,他的行为完全符合掠夺罪的悉数构成要件,应属施行终了的违法既遂。
    第二种定见以为:杨某掠夺的行为应为违法间断。其理由如下:刑法对掠夺罪规则了两种型态,一种是根本违法,应判处3—10年有期徒刑;一种加剧犯,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关于加剧犯,假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了刑法规则的8种加剧景象之一,就构成既遂,不存在未遂。关于根本违法,刑法将其列入侵略产业罪,一般以抢到资产作为掠夺罪既遂、未遂的规范,但也存在间断。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则,在违法进程中,主动抛弃违法是违法间断的一种类型。本案中杨某在掠夺进程中,因嫌被害人钱少而未要,他在能拿到钱的情况下却予以抛弃,应属掠夺罪间断。嫌钱少没要仅仅杨某间断违法的一种思维动机,违法分子主动抛弃违法的思维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真挚悔悟;有的是根据对被害人的怜惜;有的是慑于法令的威严怕受赏罚,但不管是出于何种思维动机,只要是主动抛弃了违法行为,都不能影响违法间断的建立,故杨某掠夺的行为应为违法间断。
    第三种观念以为:杨某掠夺的行为应为违法未遂。其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则,现已着手施行违法,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达到意图的,是违法未遂。刑法对掠夺罪前半段规则的是“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掠夺公私资产”的根本构成要件,这部分属根本犯。首要,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侵略人身权利的办法着手施行根本构成的掠夺违法,不管是否形成被害人的损伤,假如因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能非法占有资产的,构成掠夺罪的未遂;假如已强行非法占有资产的,构成掠夺罪的既遂。其次,刑法将其规则为侵略产业罪,标明其主要客体是产业权,侵略人身仅仅占有资产的手法。归纳上述两点,判别掠夺罪未遂、既遂的规范是以行为人是否实践占有资产为规范。本案中,杨某在掠夺进程中,尽管被害人掏出了身上仅有的3元钱,杨某嫌少未要,但杨某是在又上前翻被害人衣兜仍未找到钱的情况下,又转而欲对被害人施行强奸的,杨某的掠夺行为和强奸行为之间虽具有接连性,但却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行为,并且杨某在前面的掠夺行为中,因客观上被害人身上仅有3元钱,这使杨某劫取资产的意图也因被害人只要3元钱而未达到意图,而杨某并未实践占有这3元钱,因此杨某的掠夺行为应属违法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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