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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军诉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等肖像权 名誉权侵权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7:34
    [案情]    原告陈俊军原系中国公民解放军驻港部队水兵舰艇大队护旗兵,于1996年11月退伍。1997年10月27日和1997年11月3日,榜首被告海南医学院隶属医院分别在《海南日报》、《海口晚报》上刊登了载有原告手持钢枪、身穿军服的肖像图文广告,广告词为“激光一照,眼镜摘掉摘掉眼镜”,去从戎。内容为广州中科大学眼科医院博士11月29日来琼为患看作LASER手术,广告主为海南医学院隶属医院近视眼激光治疗中心,设计人潘燕春。该广告上原告的肖像是榜首被告从缩样上摘取的,交由第五被告潘燕春构思制造,后报海南省卫生厅医证处审批赞同刊登。榜首被告运用原告的肖像没有寻求原告赞同。原告发现第三被告《海南日报》社在《海南日报》和第四被告《海口晚报》社在《海口晚报》刊登该广告后,当即与上述被告进行了交涉,并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揭露赔礼道歉,补偿肖像运用损失费、精力损失费和经济损失,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榜首被告与第二被告中山医科大学中山眼科医院联合展开PRK和LASER手术,广告发布为榜首被告所为;第五被告是第四被告广告部的修改,其构思制造广告是受第四被告的掐派,属职务行为,其广告收入归第四被告;第三被告刊登该广告收取的广告费为4800元;第四被告收取的广告吃力3100元。原告因而侵权行为所形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2075元。    [审判]    海口市新华区公民法院审理以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榜首被告在未获得原告赞同的情况下,私行运用其肖像,并在《海南日报》和《海口晚报》上刊登有原告肖像的广告,已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因为该广告中原告肖像是以武士形象呈现的,而广告的寓意和内容却是商业化了,因而,该广告对原告的名誉权也形成危害。故榜首被告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形成的经济损失和精力损失应予补偿。鉴于本案原告遭到的精力危害程度,结合现在的审判实践,精力损失补偿额为五千元。    《海南日报》和《海口晚报》社对该广告的刊登检查不严,致使侵权成果的发作,亦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收取的广告费应退出作为补偿金补偿给原告。被告潘燕春是被告海口晚报社广告部的修改,从事该广告的制造属正常事务作业,是职务行为,因职务行为发作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海口晚报社承当。第二被告与本案侵权行为的发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该承当民事责任。广告发布时刻是在1997年末之间,距今时刻已久,且均已发行在外,原告要求回收并毁掉不切实际。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在《海南日报》、《海口晚报》上揭露向其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有理,但扩大到《解放军报》、《公民水兵报》等报刊上确实为过;要求补偿经济损失和精力损失补偿合理合法,但精力损失补偿额过高,应予调整。至于原告要求补偿肖像运用费举证缺乏,且于法无据,其恳求应予驳回。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第7、9、10项的规则,该院于2000年11月21日作出如下判定:    1.限被告海南医学院隶属医院、被告海南日报社、被告海口晚报社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海南日报》。《海口晚报》上揭露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内容交由本院检查。    2.被告海南医学院补偿原告陈俊军经济损失12075元,补偿精力损失费5000元,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3.被告海南日报社补偿4800元和被告海口晚报社补偿3100元,合计7900元给原告陈俊军,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    「分析」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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