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有哪些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0:09
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有哪些内容?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
第五章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能够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场所进行或许按照国务院规则的其他方法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法或许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方法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居处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举行前二十日内或许公司抉择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则的股东名册的改变挂号。可是,法令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改变挂号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作转让的效能。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揭露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化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股份。可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
(一)削减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兼并;
(三)将股份奖赏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兼并、分立抉择持异议,要求公司收买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买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抉择。公司按照前款规则收买本公司股份后,归于第(一)项景象的,应当自收买之日起十日内刊出;归于第(二)项、第(四)项景象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许刊出。
公司按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则收买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越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买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赢利中开销;所收买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
公司不得承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丢失或许灭失,股东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公示催告程序,恳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能够向公司请求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及证券买卖所买卖规则上市买卖。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必要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揭露其财政状况、运营状况及严重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发布一次财政会计报告。
第五章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能够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场所进行或许按照国务院规则的其他方法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法或许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方法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居处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举行前二十日内或许公司抉择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则的股东名册的改变挂号。可是,法令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改变挂号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作转让的效能。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揭露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化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股份。可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
(一)削减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兼并;
(三)将股份奖赏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兼并、分立抉择持异议,要求公司收买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买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抉择。公司按照前款规则收买本公司股份后,归于第(一)项景象的,应当自收买之日起十日内刊出;归于第(二)项、第(四)项景象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许刊出。
公司按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则收买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越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买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赢利中开销;所收买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
公司不得承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丢失或许灭失,股东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公示催告程序,恳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能够向公司请求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及证券买卖所买卖规则上市买卖。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必要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揭露其财政状况、运营状况及严重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发布一次财政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