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政行为具有什么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21:15
【交通事端确定书】交通事端确定书不属于详细行政行为
(一)、详细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依法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办理和供给公共服务的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详细行政行为最杰出的特色,便是行为目标的特定性和详细化。
详细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详细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详细行政行为是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
3、详细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事项、针对相对人作出的行为;
4、详细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权利义务的行为;
5、具休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单独行为。
(二)、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联系是详细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志,详细行政行为便是由行政机关针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创制新的权利义务,其一经作出,在没有被吊销之前,一直有用,任何人不得改动,关于某些详细行政行为,如当事人不实行,行政机关能够自己强制执行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所作的交通事端确定书,并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联系,这种确定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经过洽谈能够自行改动交通事端确定书对职责的区分,决议各自承当的职责。
笔者曾见到过某一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端确定书,在确定书中关于职责区分运用“主张”一词,即主张XXX对本次事端承当首要职责,主张YYY对本次事端承当即将职责。可见交通事端确定书没有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联系,且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对当事人相互之间应当承当多大的职责只是供给主张,因而交通事端确定书不是详细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讼性。
(一)、详细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依法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办理和供给公共服务的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详细行政行为最杰出的特色,便是行为目标的特定性和详细化。
详细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详细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详细行政行为是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
3、详细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事项、针对相对人作出的行为;
4、详细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权利义务的行为;
5、具休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单独行为。
(二)、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联系是详细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志,详细行政行为便是由行政机关针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创制新的权利义务,其一经作出,在没有被吊销之前,一直有用,任何人不得改动,关于某些详细行政行为,如当事人不实行,行政机关能够自己强制执行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所作的交通事端确定书,并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联系,这种确定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经过洽谈能够自行改动交通事端确定书对职责的区分,决议各自承当的职责。
笔者曾见到过某一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端确定书,在确定书中关于职责区分运用“主张”一词,即主张XXX对本次事端承当首要职责,主张YYY对本次事端承当即将职责。可见交通事端确定书没有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联系,且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对当事人相互之间应当承当多大的职责只是供给主张,因而交通事端确定书不是详细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