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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是否可以在开庭审理后再委托辩护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22:13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后依然能够托付辩护人。依据法令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从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托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护人。所以即便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前没有托付辩护人,也能够在开庭审理后托付。
相关法令可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托付辩护人;在侦办期间,只能托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护人。
侦办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许对犯罪嫌疑人采纳强制措施的时分,应当奉告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审查起诉的案子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子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传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能够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托付辩护人。
辩护人承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后,应当及时奉告处理案子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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