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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离职法官诉法院限制其律师执业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0:15
法院是我国行政机关作业人员,法官离任后假如从事其他司法作业是有一些约束的,例如从事律师时,那么最高法:离任法官诉法院约束其律师执业案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2016)最高法民终第178号
上诉人(一审申述人):丁某山。
上诉人丁某山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苏民诉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2015年5月12日,丁某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称:1992年末,丁某山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离至苏州市第七律师事务所,1994年经过律师资格考试,1995年正式从事律师法令服务作业。2006年末起,丁某山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律师执业,署理当事人的诉讼事务时,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审判人员奉告自2006年11月起不能在该院执业。为此,丁某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屡次交涉,一直未得到解决,因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力创伤。
为保护合理执业权和其他权力,特提起本案诉讼,恳求判令: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即中止阻止丁某山合理律师执业;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偿丁某山经济损失100万元;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付丁某山精力抚慰金50万元;四、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在立案挂号过程中发现,丁某山1979年10月由部队转业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业,至1992年12月调至苏州市第七律师事务所作业,期间历任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教育科副科长等职务。
一审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处理案子的诉讼署理人或许辩护人。丁某山作为具有审判职称的法官,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离任后,应当自觉遵守上述法令规则,不得担任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子的诉讼署理人或许辩护人。丁某山诉称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阻止其在该院正常执业的行为,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的规则,依法实行职权的行为。丁某山对该行为的申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则的申述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二十三条的规则,裁决不予受理丁某山的申述。
丁某山不服一审裁决,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确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阻止丁某山律师执业权系履职行为不妥,裁决不予受理申述违背法令规则,掠夺了丁某山的诉权,恳求吊销一审裁决,并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丁某山的申述按法令规则予以立案挂号受理。
本院以为: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了申述与受理的条件。施行立案挂号制后,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然要依据法令的规则决议是否立案受理。本案中,丁某山向一审法院提申述讼,建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过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规则,损害其作为律师的执业权力,要求判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约束执业、补偿损失等。因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约束丁某山在该院作为律师执业,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履职行为,由此引发的胶葛,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整的规模,故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妥。综上,丁某山的上诉理由,没有法令依据,不能被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条榜首款榜首项、榜首百七十一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决。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审判长杨*初
署理审判员李*烨
署理审判员*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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