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要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6:43
许诺是指受要约人赞同承受要约的悉数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明。
许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许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宣布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买卖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许诺的权力是要约人赋予的,只需受要约人才干获得许诺的才干,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许诺的权力。
二、许诺须向要约人作出。许诺是对要约的赞同,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缔结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假如许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许诺不视为许诺,达不到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图。
三、许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共同。这是许诺最中心的要件,许诺有必要是对要约彻底的、单纯的赞同。由于受要约人假如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有必要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共同,不然要约人就可能回绝受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建立。假如受要约人在许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约束或许改变,便不能构成许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回绝。但以为一起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变成了要约人,本来的要约人变成了受要约人。在实践的商事活动中,要讨价还价,一项买卖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的重复屡次才干成功。
四、许诺有必要在要约的有用期内作出。假如要约规则了许诺期限,则许诺应在规则的许诺期限内作出,假如要约没有规则许诺期限,则许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假如要约的许诺期限已过,或许已超越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许诺。假如许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缔结合同,当然也能够宣布许诺,但此许诺已不能视为是许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本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谨,他能够不容许受要约人,当然也能够容许,假如容许,是作为受要约人许诺要约人的要约。
许诺应当以什么办法作出呢?对一项要约作出许诺即可使合同建立,因而许诺以何种办法作出是很重要的工作。一般说来,法令并不对许诺有必要采纳的办法作规则,而只是一般规则许诺应当以明示。或许默示的办法作出。
所谓明示的办法,一般依告诉,能够口头或许书面表明许诺。一般说来,假如法令或要约中没有规则有必要以书面办法表明许诺,当事人就能够口头办法表明许诺。所谓默示的办法,一般依照买卖的习气或许当事人之间的约好,要约人虽然没有经过书面或许口头办法清晰表达其意思,可是经过施行必定的行为和其他办法作出了许诺。如甲写信向乙告贷,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所告贷如数寄来。
沉默是不作任何表明,即不可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明的一种办法,面沉默与不可为是没有任何表明,所以不构成许诺。可是,假如当事人约好或许依照当事人之间和习气做法,许诺以沉默与不可为来表明,则沉默与不可为又成为一种表达许诺的办法。可是,假如没有事前的约好,也没有习气做法,而只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假如不答复就视为许诺是不可的。
假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许诺需要用特定办法的,许诺人作出许诺时,有必要契合要约人规则的许诺办法。即使是这种要求的办法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需不为法令所制止或许不属于在客观上底子不可能,受要约人都有必要恪守。例如,要约人限制许诺应以电报答复,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答复,不生许诺的效能。但假如要约人只是是期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用必定用电报答复。假如某些买卖习气上对许诺的办法有限制的,则一般恪守买卖习气的要求,但假如要约人清晰对立或许规则特定办法的,受要约人应与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依照要约人要求的办法作出许诺。 假如要约规则了一种许诺办法,但并没有规则这是仅有的许诺办法,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能够比要约规则的办法更为快捷的办法作出许诺。反之,受要约人假如运用比要约的规则更为缓慢的办法,则为无效。
许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许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宣布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买卖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许诺的权力是要约人赋予的,只需受要约人才干获得许诺的才干,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许诺的权力。
二、许诺须向要约人作出。许诺是对要约的赞同,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缔结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假如许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许诺不视为许诺,达不到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图。
三、许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共同。这是许诺最中心的要件,许诺有必要是对要约彻底的、单纯的赞同。由于受要约人假如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有必要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共同,不然要约人就可能回绝受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建立。假如受要约人在许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约束或许改变,便不能构成许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回绝。但以为一起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变成了要约人,本来的要约人变成了受要约人。在实践的商事活动中,要讨价还价,一项买卖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的重复屡次才干成功。
四、许诺有必要在要约的有用期内作出。假如要约规则了许诺期限,则许诺应在规则的许诺期限内作出,假如要约没有规则许诺期限,则许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假如要约的许诺期限已过,或许已超越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许诺。假如许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缔结合同,当然也能够宣布许诺,但此许诺已不能视为是许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本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谨,他能够不容许受要约人,当然也能够容许,假如容许,是作为受要约人许诺要约人的要约。
许诺应当以什么办法作出呢?对一项要约作出许诺即可使合同建立,因而许诺以何种办法作出是很重要的工作。一般说来,法令并不对许诺有必要采纳的办法作规则,而只是一般规则许诺应当以明示。或许默示的办法作出。
所谓明示的办法,一般依告诉,能够口头或许书面表明许诺。一般说来,假如法令或要约中没有规则有必要以书面办法表明许诺,当事人就能够口头办法表明许诺。所谓默示的办法,一般依照买卖的习气或许当事人之间的约好,要约人虽然没有经过书面或许口头办法清晰表达其意思,可是经过施行必定的行为和其他办法作出了许诺。如甲写信向乙告贷,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所告贷如数寄来。
沉默是不作任何表明,即不可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明的一种办法,面沉默与不可为是没有任何表明,所以不构成许诺。可是,假如当事人约好或许依照当事人之间和习气做法,许诺以沉默与不可为来表明,则沉默与不可为又成为一种表达许诺的办法。可是,假如没有事前的约好,也没有习气做法,而只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假如不答复就视为许诺是不可的。
假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许诺需要用特定办法的,许诺人作出许诺时,有必要契合要约人规则的许诺办法。即使是这种要求的办法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需不为法令所制止或许不属于在客观上底子不可能,受要约人都有必要恪守。例如,要约人限制许诺应以电报答复,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答复,不生许诺的效能。但假如要约人只是是期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用必定用电报答复。假如某些买卖习气上对许诺的办法有限制的,则一般恪守买卖习气的要求,但假如要约人清晰对立或许规则特定办法的,受要约人应与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依照要约人要求的办法作出许诺。 假如要约规则了一种许诺办法,但并没有规则这是仅有的许诺办法,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能够比要约规则的办法更为快捷的办法作出许诺。反之,受要约人假如运用比要约的规则更为缓慢的办法,则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