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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盖”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08:07

一、案 由
本无效宣告恳求触及的是我国专利局于1996年11月20日授权布告的,名称为“瓶盖(3)”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请求号是95313605.1,请求日是1995年11月29日,专利权人是珠海市中富工业集团公司(下称:被恳求人)。
陈金龙(下称:恳求人)托付代理人于2000年8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恳求,其理由是:1、在本专利请求日曾经,已有名称为“封盖”的外观设计专利于1996年12月4日授权布告,其专利号为95306532.4。本专利违反了专利法令第9条、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则。2、在本专利请求日之前的1994年3月2日,我国创造专利请求揭露说明书揭露了名称为“擅开辨认盖”、请求号为93108524.1的创造专利请求。该比照文件的说明书附图揭露了与本专利附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违反了专利法第23条的规则。恳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依据。
附件1:95306532.4是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
附件2:93108524.1号创造专利请求揭露说明书附图复印件。
二、审理成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成合议组,经合议审理,以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了第3044号无效宣告检查决议:
专利法第23条规则;颁发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请求日曾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揭露宣布或许国内揭露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附近似。
恳求人提交的附件2(下称比照文件)即93108524.1号创造专利请求揭露说明书附图复印件经核实是实在的,其揭露日为1994年3月2日,早于本专利请求日(1995年11月29日),故归于专利法第23条中所称的出版物。附件2适用于本案。
本专利的瓶盖由帽部、擅开辨认带体部、辨认带和易断衔接桥几部分组成,从主视图、后视图和俯视图调查,帽部为圆盖形,其上部是一个圆顶部,从圆顶部向下延伸的侧缘上均匀散布着许多条纵向延伸的细棱,其下部有一很薄的凸缘,该凸缘的下方是沿圆周方向均匀发布的易断衔接桥,衔接桥的下方是圆环形擅开辨认带体部,该本部上散布着多条辨认带,从俯视图上能够看出,有两条左右相对的辨认带较宽,且该较宽辨认带的边际平直,从主视图调查,两条辨认带中心有一加强部分。
比照文件的瓶盖也是由帽部、擅开辨认带体部、辨认带和易断衔接桥几部分组成的,从图8、图9和Ⅱ—Ⅱ剖视图和Ⅲ—Ⅲ剖视图调查,帽部为圆盖形,其上部是一个圆顶部,从圆顶部向下延伸有侧缘,侧缘上均匀散布着许多条纵向延伸的细棱,其下部有一很薄的凸缘,该凸缘的下方是沿圆周方向均匀发布的易断衔接桥,衔接桥的下方是圆环形擅开辨认带体部,该体部上散布着多条辨认带,从图9和Ⅲ—Ⅲ剖视图能够看出,有两条左右相对的识识带较宽,且该较宽辨认带的边际为圆弧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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