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诉三亚市房管局撤销抵押登记案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21:15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承受原告王**的托付,指使我作为其署理人,我现根据现实与法令宣布如下署理定见:
一、被告在处理本案的典当挂号时,存在程序上的差错。
1、被告在处理典当挂号过程中,违法了法定的处理典当挂号程序。
在被告的行政答辩状中,署理人看到被告引用了《城市房子权属挂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则,该条第二款规则“请求房子他项权力挂号,权力人应当提交房子权属证书,设定房子典当权、典权等他项权力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依照这一规则:处理典当挂号的权力人除了供给房产证外,还应当供给典当合同。可是现实上,典当人与典当权人从没有签定过《典当合同》!更没有向被告提交过《典当合同》!在被告处理典当挂号的仅有合同根据便是农业发展银行与乐东黎族自治县高效农业开发公司签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典当担保告贷合同》,而该份合同上作为典当人的冯**并没有签名!现实上,冯**也从没有见过这份合同!已然没有典当人在合同上签名,那这份合同就底子不是典当合同,而仅仅《借款合同》罢了!那么,被告在答辩状中所称的已检查了“设定房子典当的合同书”的陈说底子便是虚伪的!
2、被告在处理典当挂号过程中,也未尽到慎重的检查责任。
从常理来说,被告在检查典当行为时,应当检查典当担保的具体内容。这一具体内容除了典当物外本身外,至少要检查两个根本现实:一是典当人是否乐意典当,二是典当人乐意为哪项债款供给典当。
从被告处理典当挂号的资猜中,虽然有一份冯**签名的托付陈积文处理典当挂号的托付书,但这份托付书中并没有写明是为哪项债款供给典当担保。在《三亚市房地产典当挂号请求书》与《保证书》中填写的内容与冯**的签名显着不是一个人所写,特别是该请求书的“典当人定见”一栏及《保证书》中在记载“典当人乐意为哪项债款供给担保”这一要害事项时,但却不是冯**自己书写!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
因而,被告在处理典当挂号时未尽到“对典当人为哪项债款供给担保”这一典当挂号最要害事项的慎重检查责任。
3、被告未检查冯**的所谓“被担保人——乐东黎族自治县高效农业开发公司”是否存在。
典当合同至少有三方,即典当权人、典当人、被担保人,因而处理典当挂号至少要检查这三方是否存在。作为被担保人的乐东黎族自治县高效农业开发公司其实底子便是一个不存在的公司,被告在处理挂号时至少要检查公司的真实性,而现实上被告并未实行这一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