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会产生哪些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22:08
各类公司股权转让胶葛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胶葛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胶葛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分类,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相应的,公司股权转让胶葛最基本的分类便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胶葛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胶葛。
比较而言,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仍具有较稠密的“人合”颜色。有限责任公司人合颜色的保存就会团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遭到更多的约束,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经过股票的方法完成了权力证券化,实施证券(股票)生意自在。但实际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或称股票生意,特别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生意,我国现行证券法令法规有着更为详尽且严厉的规矩。不过,这些规矩主要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很多,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性的考虑,着眼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触及反诈骗、强制信息发表和证券监管体系等许多方面。限于篇幅和编制,有关上市公司股票生意的内容——一这主要是《证券法》所标准的目标,笔者将在时机成熟时另行专门论说。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能胶葛和股权转让合同实行胶葛
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的方法进行股权转让是股权转让中最常见的景象。因而,绝大部分股权转让胶葛都归于合同胶葛。合同胶葛一般可分为合同效能胶葛和实行合同胶葛。相应的,股权转让合同胶葛也能够划分为股权转让合同效能胶葛和实行股权转让合同胶葛。从笔者近些年来所处理的股权转让案子来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是当事人最常常发作争议且有必要首要处理的问题。
关于什么是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关于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怎么处理,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关于企业联营和企业挂号的法规都没有清晰的规矩。一般以为,确定股权转让无效即处理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时胶葛时,应当按照《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令、法规并参照其他与《公司法》相关的行政规章,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进行综合性检查。归纳来讲,一个有用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满意以下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契合法令法规规矩;股权转让合同约好转让的股份或股权有必要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转让的方法应契合法令规矩;当事人意思表明实在,不存在诈骗钳制签定合同的景象;当事人不存在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景象。股权转让合同不契合以上任何一种状况的,一般都应当确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因为股权转让合同远比一般的产品生意杂乱,并且国家为保证资本市场的有序运作,在法令法规中对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作出了较多的约束,对股权转让合同有用性的判别要比一般产品生意困难得多。不过,在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能确定的许多景象中,笔者以为以下几种景象是相对具有公司法兴趣与颜色的,这些景象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未实行原《公司法》股东赞同手续;股东违背公司章程规矩与别人签定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导致一方股东持有公司悉数股权;股权转让未处理股东改变挂号手续等。笔者个人以为,对这些景象的剖析和评论有助于咱们更深人地了解整个公司准则的一般特性。事实上,这些景象也是现在在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比较突出且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其他景象,如因触及国有资产、外商投资办理、证券市场监管而由法令法规予以特别约束的景象,虽也是咱们确定股权转让合同效能时有必要予以注重和考虑的,但这些景象的行政性、政策性颜色更为稠密,与本书所欲评论剖析公司法一般理论的宗旨有些误差。限于本书的宗旨与编制,在实务中笔者不能舍弃对这些问题的重视,但在这儿却只能暂时“按下不表”。
(三)特别类型股权转让中的胶葛
赠与、承继、夫妻切割产业、股权质押、股权强制执行等景象也会使公司股权主体发作变化,因而也应归于公司法股权转让规矩调整的规模。我国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股权转让规矩显着仅仅针对有偿转让,并没有触及这些特别景象。《公司法》增加了对承继、股权强制执行这两种景象的规矩,但没有触及其他的特别景象。以笔者看来,《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赞同程序既保证股权自在流通,又尽或许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精力是能够被用来处理其他这些特别类型的股权转让问题的。
从逻辑上讲,或许笔者的分类或许并不谨慎,乃至有些粗陋,但正如本书所多次说到的霍姆斯大法官所说的那句名言,“法令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历”,笔者对公司股权转让胶葛类型的摆放与其说是法令逻辑化的,不如说是法令经历化的。笔者把近几年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胶葛予以类型化,并不求体系上的一无是处,仅仅期望能把自己在公司股权转让法令实践中所进行的点滴考虑和浅显剖析留下一个记载,为“公司法的司法化”做出自己的一点奉献。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胶葛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胶葛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分类,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相应的,公司股权转让胶葛最基本的分类便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胶葛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胶葛。
比较而言,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仍具有较稠密的“人合”颜色。有限责任公司人合颜色的保存就会团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遭到更多的约束,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经过股票的方法完成了权力证券化,实施证券(股票)生意自在。但实际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或称股票生意,特别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生意,我国现行证券法令法规有着更为详尽且严厉的规矩。不过,这些规矩主要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很多,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性的考虑,着眼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触及反诈骗、强制信息发表和证券监管体系等许多方面。限于篇幅和编制,有关上市公司股票生意的内容——一这主要是《证券法》所标准的目标,笔者将在时机成熟时另行专门论说。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能胶葛和股权转让合同实行胶葛
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的方法进行股权转让是股权转让中最常见的景象。因而,绝大部分股权转让胶葛都归于合同胶葛。合同胶葛一般可分为合同效能胶葛和实行合同胶葛。相应的,股权转让合同胶葛也能够划分为股权转让合同效能胶葛和实行股权转让合同胶葛。从笔者近些年来所处理的股权转让案子来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是当事人最常常发作争议且有必要首要处理的问题。
关于什么是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关于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怎么处理,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关于企业联营和企业挂号的法规都没有清晰的规矩。一般以为,确定股权转让无效即处理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时胶葛时,应当按照《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令、法规并参照其他与《公司法》相关的行政规章,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进行综合性检查。归纳来讲,一个有用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满意以下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契合法令法规规矩;股权转让合同约好转让的股份或股权有必要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转让的方法应契合法令规矩;当事人意思表明实在,不存在诈骗钳制签定合同的景象;当事人不存在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景象。股权转让合同不契合以上任何一种状况的,一般都应当确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因为股权转让合同远比一般的产品生意杂乱,并且国家为保证资本市场的有序运作,在法令法规中对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作出了较多的约束,对股权转让合同有用性的判别要比一般产品生意困难得多。不过,在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能确定的许多景象中,笔者以为以下几种景象是相对具有公司法兴趣与颜色的,这些景象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未实行原《公司法》股东赞同手续;股东违背公司章程规矩与别人签定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导致一方股东持有公司悉数股权;股权转让未处理股东改变挂号手续等。笔者个人以为,对这些景象的剖析和评论有助于咱们更深人地了解整个公司准则的一般特性。事实上,这些景象也是现在在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比较突出且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其他景象,如因触及国有资产、外商投资办理、证券市场监管而由法令法规予以特别约束的景象,虽也是咱们确定股权转让合同效能时有必要予以注重和考虑的,但这些景象的行政性、政策性颜色更为稠密,与本书所欲评论剖析公司法一般理论的宗旨有些误差。限于本书的宗旨与编制,在实务中笔者不能舍弃对这些问题的重视,但在这儿却只能暂时“按下不表”。
(三)特别类型股权转让中的胶葛
赠与、承继、夫妻切割产业、股权质押、股权强制执行等景象也会使公司股权主体发作变化,因而也应归于公司法股权转让规矩调整的规模。我国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股权转让规矩显着仅仅针对有偿转让,并没有触及这些特别景象。《公司法》增加了对承继、股权强制执行这两种景象的规矩,但没有触及其他的特别景象。以笔者看来,《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赞同程序既保证股权自在流通,又尽或许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精力是能够被用来处理其他这些特别类型的股权转让问题的。
从逻辑上讲,或许笔者的分类或许并不谨慎,乃至有些粗陋,但正如本书所多次说到的霍姆斯大法官所说的那句名言,“法令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历”,笔者对公司股权转让胶葛类型的摆放与其说是法令逻辑化的,不如说是法令经历化的。笔者把近几年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胶葛予以类型化,并不求体系上的一无是处,仅仅期望能把自己在公司股权转让法令实践中所进行的点滴考虑和浅显剖析留下一个记载,为“公司法的司法化”做出自己的一点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