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其他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4:18(一)怎么知道我国《公司法》第20条和第64条的联系?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品格否定准则的承认并不只仅表现为《公司法》的第20条,第64条也 是公司品格否定准则的规则。《公司法》第64条规则:“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 公司的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职责。”关于这两条的适用 规模及相互联系,学界存在着不同的了解:有的以为第20条的规则不适用于一人公司,对一人 公司的法人品格否定只能适用第64条的专门规则;有的则以为第64条规则只适用于一人公司 ,而不能适用于非一人公司。对此,我的了解是:第20条作为公司法总则部分的规则,能够适用 于全部公司,当然包含对一人公司的适用。这也就是说,一人公司除因违背第64条的规则被否 认公司品分外,违背第20条的规则(即一人公司股东有其他乱用公司独立品格和股东有限职责 的行为)亦可被否定公司品格,这一效能不只取决于第20条在《公司法》总则中的位置,并且 取决于一人公司的特色。一人公司由于公司的操控权集中于股东一人,是公司品格否定准则 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首要适用目标,其他类型的公司的独立品格可因第64条以外的原因导致依 据第20条被否定品格,举轻以明重,没有理由否定在哪些场合扫除公司品格否定准则对一人公 司的适用,还应取决于第64条自身的内容,从内容上看第64条能够了解为关于第20条适用于 一人公司场合举证职责的规则。在一人公司场合,只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产业独立于股东 自己的产业,就或许导致公司品格被否定,股东就公司的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自己不 存在产业混淆这种乱用公司品格的行为负举证职责。第64条除适用于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外, 也应当适用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当然关于实质上一人公司的确定,亦须由司法解说作出明 确的标准。其他类型的公司也或许因债权人举证证明公司的产业混淆于操控股东自己产业, 构成操控股东与公司品格混淆、过火操控等景象,操控股东亦应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职责。 从这个意义上说,第64条规则的景象仅仅关于诉讼程序中公司品格否定举证职责的特别规则 。?(二)法院能否依职权自动作出否定公司品格的判定?这既涉及到法院的职权,也事关当事人的诉权,是一个有必要清晰的问题。对此,亦有两种处理 方法:一是不管原告有无否定公司品格的诉求,只需法院在审理进程中发现有否定公司品格的 景象,即可依职权直接作出否定公司品格的判定;二是公司品格否定之诉须由原告在诉状中 直接清晰提出,即直接要求否定公司品格,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职责,法院在案子审理进程中一 般不得依现实与职权自动作出否定公司品格的判定。我拥护后一种处理方法,由于否定公司 品格之诉有必要有股东被告,假如仅诉公司而未申述有责股东,那么这个诉讼就与一般的民事诉 讼无异,不构成必要的一起诉讼,法院也无权自动追加被告。假如答应法院超出原告之诉自动 否定公司品格,另行承认有责被告,这不只与民诉法的有关规则相悖,还或许导致在举证职责 的分管和诉讼结果的承当等方面发生难以解说的对立。据此,将公司品格否定准则的适用回 归为当事人的权力,而否定为法院之职权,我以为不失为是一种正确的挑选。此外,在诉讼过 程中,关于原告是否追加有责股东,也不属于法官释明权的领域,法官也无需自动行使释明权 。?(三)公司品格否定是否只能存在于破产程序或履行程序之中?有一种观念以为,只需在破产程序或履行程序中方能承认公司是否具有清偿才能,是否需求否 认法人品格。因而,公司品格否定只能存在于破产程序或履行程序之中。对此,我以为上述的 观念是值得商讨的。现实上,只需契合公司否定法人品格的要件,法院在案子审结前即可依 原告之恳求作出否定法人品格的判定或裁决。当然在破产程序中如发现有否定公司品格之情 形,债权人亦可提出公司品格否定之诉,这实际上也是在为破产诉讼添加债务人。至于在履行 中是否改动原判定,履行做出公司品格否定的裁决,我对此持否定态度,原则上不能提出否定 法人品格之诉,没有法院作出的否定公司品格的判定,就不得在履行中直接依职权做出否定公 司品格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