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的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8:43

关于最高额典当的主合同债务的转让
——我国东方财物处理公司与我国机床总公司、上海莘吴东西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石 东
案情介绍
原告:我国东方财物处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阜城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孙昌基,总裁;
托付代理人:蔡景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韩嘉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我国机床总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19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柳江,我国机床总公司法律顾问;
托付代理人:张钰,我国机床总公司干部。
被告:上海莘吴东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吴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黎安路东闸路;
法定代表人:刘传玲。
案由:债务纠纷。
原告东方公司诉称:1996年,机床公司与我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总行营业部)签定商品流转告贷合同,约好告贷1.7亿元人民币,期限从1996年5月14日起至1997年5月14日止,一起莘吴公司与中总行营业部签定典当合同书,约好以其名下的房子、土地典当给中总行营业部,确保机床公司按合同的规则到期归还典当权人中总行营业部本金、利息及其它敷衍费用,莘吴公司处理了为期3年的典当挂号手续,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子所有权证交典当权人中总行营业部持有,一起也向典当权人中总行营业部提交了莘吴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和给典当权人中总行营业部的致函阐明。1997年5月5日机床公司与中总行营业部以借新还旧方式再次签定商品流转告贷合同,约好告贷1.7亿人民币。别的又签定一份商品流转告贷合同,约好告贷2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从1997年5月16日起至1998年5月16日止。为确保机床公司可以如期归还本金、利息,莘吴公司又与中总行营业部从头签定最高额典当合同,约好持续以上述房子、土地做典当对机床公司在1997年5月5日至1999年5月5日之间向中总行营业部的告贷担保。1998年4月28日机床公司向我国银行总行信贷部提交恳求,要求在上述两笔告贷到期时告贷1.9亿元人民币。1998年5月5日机床公司以借新还旧方式与中总行营业部签定商品流转告贷合同,约好告贷1.9亿人民币,还款期限1年。1999年5月5日机床公司又与中总行营业部签定告贷合同用于归还以往告贷。由于莘吴公司所处理的典当挂号为期3年,故在从头签定告贷合同后莘吴公司又与中总行营业部签定典当合同为机床公司供给担保,而且及时处理了典当挂号手续。2000年3月30日中总行营业部向机床公司宣布债务承认书,机床公司于2000年4月12日对上述1.9亿告贷没有贰言予以承认。2000年5月16日我国银行总行与我公司签定债务转让协议,将对机床公司的债务转让给我公司。我国银行总行于2000年5月31日向机床公司宣布中银营转通字第005号债务转让告诉,机床公司对此予以承认。我公司依法获得债务后向机床公司、莘吴公司提出还款要求,但机床公司、莘吴公司称无力归还、无法实行还款责任。为此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机床公司、莘吴公司归还告贷本金4000万元人民币及要求对莘吴公司供给的典当物具有优先受偿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